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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二)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我想问一下后面三条规定不都是账户名称和出具开户证明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在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一样吗?

2022-03-30 15:19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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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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