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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06年4月1日入职甲公司,2011年4月1日张某得知甲公司为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当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已知张某的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在本题中一张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二教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赔偿金总额为多少?何时支付?三,如果甲公司未及时支付,由谁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作何处理

2022-04-06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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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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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6 14:00

您好,1、合法,因为公司没有履行合同。2、要支付补偿金的,应该支付5个月的工资。3、加收滞纳金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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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合法,因为公司没有履行合同。2、要支付补偿金的,应该支付5个月的工资。3、加收滞纳金的法律后果。
2022-04-06
你好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计算公式为: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5*4000*3
2021-04-21
同学你好 稍等一下哦
2023-02-03
您好,2018.3.1-2021.1031一共是3年超过6个月,赔4个月工资,20000高于5000的3倍 甲公司依法应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数额=5000*3*4
2024-05-18
更新 你好,试用期8个月 由张某自行购买社会保险 这个是不合法的。
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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