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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在2012年4月至2015年6月间是美国风华国际语言学校的驻北京代表,负责招收中国学生赴美留学,并办理代办签证、收取学费等一系列活动。2015年6月30日,周明因经济问题被风华学校辞退。对于以下事件,请分别判断是否仍然应当由风华学校负责,说明理由。 (1)学生赵某,于2015年3月曾与周明商谈过出国留学事宜,2015年8月将4万元人民币的学费交给了周明。 (3)学生孙某,于2015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了周明,听说周明是风华学校的驻北京代表,便将人民币3万元交给周明,委托其为自己办理出国留学。 (4)学生李某,于2015年4月曾经交给周明人民币3万元,准备办理出国留学,但周明并没有将该笔款项交给风华学校,风华学校也不知道有这笔学费。 (这个可以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理由吗)

2022-04-06 20:49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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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6 23:15

你这里属于代理问题知识点 这个理由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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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8750 追问 2022-04-06 23:34

周明没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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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4-06 23:43

有责任,他承担的赔偿责任学校可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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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里属于代理问题知识点 这个理由可以用
2022-04-06
1,有责任,在属于代理时间发生的行为 2,有责任,虽然已经辞退,但是权利人不知晓
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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