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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 S 牌卷烟(不含税调拨价为 100 元/标准
条)及雪茄烟。本年5月甲卷烟厂发生如下业务:
(1)从烟农手中购进烟叶,支付烟叶收购价款 110 万元并按规定支付了 10%的价
外补贴,将其运往 A 企业委托加工烟丝;向 A 企业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明加工费 10万元、增值税 1.3万元,该批烟丝已收回入库,但本月未领用。A企业
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
(2)从乙企业(主营业务为烟丝的生产和销售)购进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明价款 300 万元、增值税 39 万元。
(3)从小规模纳税人丙企业和丁企业(主营业务均为烟丝的生产和销售)购进烟
丝,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共计 280 万元(不含税)。
(4)进口一批烟丝,支付货价 300 万元、经纪费 15 万元,该批烟丝运抵我国输入
地点起卸后发生运费及保险费共计 35 万元,卷烟厂完税后,海关放行。
(5)以成本为 350 万元的特制自产烟丝生产卷烟。
(6)本月销售雪茄烟取得不含税收入 500 万元,并收取品牌专卖费 9.04 万元;领
用外购烟丝为原料生产 S 牌卷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