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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发生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业务如下(1)3月10日,购入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M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23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99万元,全部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同日,将设备交付安装。5月15日,取得安装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安装费1万元、增值税税额0.09万元,款项尚未支付。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税务机关认证。5月20日,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2)6月1日,自行建造的一条生产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建造过程中领用工程物资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全部用于工程建设;领用外购原材料100万元,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3万元;分配工程人员工资40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其他相关费用3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9万元。该生产线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为10万元。(3)10月25日,M设备因雷电发生意外毁损,以银行存款支付不含税清理费用1万元,应收保险公司赔款5万元。该设备当月清理完毕。(4)12月31日,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发现有一台设备实际运行效率和生产能力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