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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20年7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经营租赁(非主营业务)吊车合同,向乙公司出租吊车三台,期限为6个月,三台吊车租金(含税)共计67800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日预付租金(含税)共计22600元,合同到期结清全部租金余款。合同签订日,甲公司收到租金并存入银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租金20000元、增值税2600元。租赁期满日,甲公司收到租金余款及相应的增值税。假设甲公司不设置“预收账款”科目,其预收的款项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核算。

2022-04-26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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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6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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