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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至2020年发生生产业务相关的资料如下:资料一:2017年12月5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购入一套不需安装的大型生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0万元。资料二:2017年12月31日,该设备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净残值为50万元,采用年数总和法按年计提折旧。资料三:2020年1月1日,甲公司售出该设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0万元,款项已收存银行,另以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2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资料四:2020年4月1,甲公司以银行存款购入一栋大楼作为办公使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00万元,增值税税额900万元。资料五:2020年10月1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委托丁公司销售一批成本价为800万元的产品,甲公司与丁公司结算价格为1000万元,并按结算价格的10%向丁公司支付委托代销手续费。当日,甲公司将该产品发给丁公司。25日,收到丁公司的全部产品销售结束的代销清单。27日,甲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