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原文是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73058/content.html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话 是可以缓交税额(不是免) 这样可以减轻企业目前的资金压力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下限片区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2〕2号文件是什么意思?
老师,图片中国家税务2022年2月号文件指的是什么意思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发布韶关市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 2022年第2号 老师 看下这个文件,和山东有关系么
老师,图片中33行什么意思?欠国家的税款么
你好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96]161号)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上述164号文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减除附加税费后的余额计算。 问题:不明白文件161和164号文件 与图片中公式,文字“扣缴义务人支付”表达的情形有什么不同
老师,您好,我想问一下民办学校的登记证做了更名,公章还未刻好,税务系统上还没有进行变更,对方开票是还用原来的名称还是用新名称
出口货物由dhl统一安排的,可以申报出口退税吗?报关单上的成交方式写的是CIF 、CFR ,是对的吗
老师好,帮忙提供一下我们财务常用的科目表,谢谢!
各位老师大家好,类似于商贸公司这种,就是购进方便面销售的时候,没有打进公户,但是款项是收进来了,有的是现金,有的是微信,但是这些收款也没有做到金额区分明确,那么我在做收入的时候,怎么记账,请各位老师指点一下,谢谢
老师好!因业务不好,利润亏损太多,我想把已入账的汽车从公司转出来是否可以,已经折旧两年多
人力资源公司发放派遣的劳务人员日结工资怎么做账务处理
@董孝斌老师,我想咨询一下 我们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但是我们研发的项目,年初无法立项和明确具体是啥,一般都是2025年结束以后,2026年初才会去根据去年的研发知识产权情况去编辑研发项目,这样的话我们财务在平时入账的时候无法准确归集到具体的研发项目上面,只能归集到一个整体研发费用科目下面,等到年度结束以后才去调账,这样就导致我们的工作一直是滞后的,也没法整理装订凭证,实操中这样的问题怎么解决?
你好老师 在上月计提时工资多计得了3744元,上月已做了计提和暂扣 暂扣时我们挂其他应付款-暂收款科目,本月发放借:其他应付款-暂收款科目,贷:银行 差额部分要如何做调整呢!谢谢
老师说的我手里有2026年1-5银行流水,2026年1-5月销项发票进项发票,怎么开始一步步做账,我做过内账,没做过外账
个税申报4000,员工工资6000剩下的金额怎么付合适走报销还是?
老师,你这个链接我打不开,你能直接发一下文件内容么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2-28 打印本页 字体:【大】【中】【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一)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三)前款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四)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三、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