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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中存在综合所得,在计算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专项,附加项以及其他扣除。怎样理解呢?

2022-06-24 09:36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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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4 09:38

同学你好 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同时有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情况下,首先在综合所得中扣除,不管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大于0,经营所得均不能再扣除这几个扣除项目。所以,在综合所得可以自已掌控的前提下,在综合所得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时,而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大于扣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这几项合计,应考虑放弃综合所得,将其并入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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