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的要求是: 1.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2.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3.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4.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5.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发票开具中比较特殊的除了成品油和收购还有其他的吗,成品油和收购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意啥
成品油发票有什么特殊?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
老师,开成品油的发票有什么特殊吗?
老师您好,汽油(属于特殊业务吗?)在全电发票中是不是在开具时得选择成品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