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 出口服务可以是免税的 如果在境内提供的在境内发生的就不是免税

老师,请问我公司为我的中国客户提供的境外服务,可以开免税发票吗?还是开专用发票呀?我的成本是国外供应商的,客户是中国的 现代服务
国内小规模公司 做为客户提供仓库服务费业务的,有国内国外客户,在境内仓库提供的仓储服务费,第三季度取得了33万元,其中国内六万 国外27万,国内开了1%的普票,国外开了invoice发票(无显示税率)想咨询以下问题 1、超过了30万,按多少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2、开给国外的invoice发票 要按多少税率缴纳增值税?
国内小规模公司 做为客户提供仓库服务费业务的,有国内国外客户,在境内仓库提供的仓储服务费,第三季度取得了33万元,其中国内六万 国外27万,国内开了1%的普票,国外开了invoice发票(无显示税率)想咨询以下问题 1、超过了30万,按多少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2、开给国外的invoice发票 要按多少税率缴纳增值税?
老师,请问我们是国际物流公司,开的发票是经纪代理服务费,国外的,是免税的,我们有个客户是建筑公司,可以开“经纪代理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给我们的建筑公司客户吗
老师好,我公司是做设备监理的国内企业,我们这的客户大部分是国内客户,也有少部分是国外客户,国外客户因为我们过去成本太高,就找了客户当地的监理服务商帮我们去做检验服务,然后我们付款给服务商。这个业务链条里面,我们从客户那里收取服务费做未开票收入缴纳了增值税和所得税,那服务商作为境外企业,在境外帮我们检验设备,我们需要帮他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吗
申报年终奖,是计提在12月份,发在明年1月份,1月份申报缴纳个税吗
商贸公司中标的我是乙方、为甲方建造牛棚项目、采购的钢筋钢管、混泥土该怎么入科目叻?感谢老师回复
如果前期已交了税,后期不想交税,如何调整存货分录
老师,我们有个员工10月20号休产假了,我们是11月发放10月工资,10月工资扣11月社保。她休产假后,公司还继续给她买社保至明年4月份,单位部分公司承担,个人部分她自己承担。我们领导让从她的10月工资里面预扣12月至明年4月份社保个人部分。由于大病医疗保险我6月至12月漏申报和缴纳,我这个月补申报和补缴纳了,所以她的10月工资预扣的社保个人部分,少扣了6-12月大病医疗保险个人部分7元(每月1元),记少扣了明年1-4月的(4元)。我是不是得让她下周一把这7元+4元=11元再转到我们公司对公账户上?
老师,公司筹建的时候,老板投入将近200万的资金。 开业前期公司银行账户没开通时。有24万的营业额暂时老板的卡, 当时我做账是直接冲减老板投入的借款 。 公户开通的同时,老板存入15万进公司账户。同时又去出12万。作为发放工资等用途的备用金。 老师,这15万要怎么入账?
假如缴费比例是百分之二十,那么个人如交一百元,是不是四十元进入个人帐户
老师,我们有20家餐饮门店,都是核定征收的个体户,那这个建账的话是分门店建账套好,还是合在一起建立一个账套好呢,还有就是门店收款的问题,是每个门店用一张银行卡呢,还是可以合在一起用几张银行卡就行了
公司长期做未开票收入,进项票也有,存货堆着太多,存货如何写分录,如何调账
老师,公司是7月份开始筹建的。然后股东投进将近200万。到了9月份有营业收入, 由于还没有开通银行账户收入直接打到股东的卡里,我是把打到股东卡的收入直接充减股东的期初投入。但后期公司账户开通后,股东转了15万进公户。请问这15万我怎么入账? 可以做实收资本吗?
装修公司外包活给包工头(包工包料)还需要帮包工头申报个税吗
关键是不是进出口,也不涉及报关等,单独的发生在国外港口的费用,我们要向中国客户开票,是不是也要开专用发票6%呀?
同学你好 你们协商好 境外的这个也是免税的
老师,请问有什么条款或者优惠条件可以查询的吗?2家公司都在纠结这个税点
他们觉得这种国际业务,销售或者购买一方在国内,所得来源就是境内。并且这不是国际货运代理,他们坚持要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四条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实务中,税务机关的认定方法一般为,如果设计合同明确规定,本设计形成的成果所有权归境外企业所有,境内企业仅能在该项目使用,且需要履行相关保密义务。这种合同约定下,会将这笔费用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而非劳务费。由于实际负担人为境内企业,应界定为境内所得,因而需要扣缴预提所得税。 如果设计合同明确规定,本设计形成的成果所有权归境内企业所有,则境外企业取得的设计费会被认定为劳务费所得。如果该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则不涉及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如果境外企业派人来华参与设计,则需进一步判断该非居民企业是否构成了常设机构。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以下称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因此,如果该非居民企业构成了常设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25%。如果该非居民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9号)的规定,营改增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A公司应代扣代缴B公司企业所得税税额=含税设计费÷(1%2B6%)×10%。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因此,企业应注意留存书面合同、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支付外汇证明、付款证明、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证明、法院文书、发票或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和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凭证。 虽然上述文件对境外设计费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是从该文件的扣除原则来看,允许扣除的基本要求是,实际发生、取得合规票据并且直接与项目相关。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的具体执行口径可能存在一些差异。因此,建议企业在具体业务处理中,可征求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 境外服务费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如何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应扣缴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因此,A公司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含税设计费÷(1%2B6%)×6%。 同时,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等规定,增值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应按照相应规定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因此,A公司应按照所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税额计算扣缴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