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同学,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可以按发票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每年加计5%计算。 增值额=16350/1.09*9%-11000*(1+5%*3)-346.8=2003.2 2003.2/[(11000*(1+5%*3)+346.8]=15.41%<50% 土地征增值税=2003.2*30% 祝您学习愉快,如果满意请留下五星好评,谢谢

麻烦老师看看税务师第四题,进行解释,拜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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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1+5%*3),老师,这个是啥意思呀
麻烦老师解释下呀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可以按发票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每年加计5%计算,总共3年
那个扣除成本是要包含哪些呢
评估价格,转让房产有关的税金
老师,有公式吗,可以写下吗,或者原话是怎么说哦
(一)按照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 可扣除的项目有: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3、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包括原房产登记环节和转让环节缴纳的费用。 4、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包括转让时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 对于个人购入房地产再转让的,其在购入时已缴纳的契税,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中已包括了此项因素,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另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5、其支付的评估费用 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1、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和旧房的评估价格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应交土地增值税=(转让收入-评估价格-与转让房产有关的税金)*适用税率
16350/1.09*9%,老师,你这里不应乘以0.09了吧
不乘,我写错了,不好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