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申请出口退税可能会存在问题。 根据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申请出口退税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其中包括报关单上的发货人必须与收汇及申请退税的单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提单的抬头是 B 发货给 C 的,而报关单的收发货人是 A,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出口退税政策没有明文规定提单上的发货人与报关单上的发货人名称不一致能否办理出口退税,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信息不一致,可能会导致以下后果: 税局可能认为申请存在错误或虚假,从而拒绝退税申请; 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进行核实和审查,导致退税款项的延误; 报关单和提单之间的不一致可能被视为违反了相关的贸易合规性要求,这可能会导致税务或海关机构对贸易活动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审查,可能涉及罚款或其他法律后果。 如果想要 A 公司顺利申请出口退税,建议提前与货代沟通,要求分票报关、分票出具提单,确保提单和报关单的发货人一致,均为 A 公司。同时,A 公司需满足其他出口退税的条件,例如: 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如果 A 公司属于非重点监控的五类企业,可以先不需要收汇即可退税,但需在次年 4 月份退税最晚期限截止前收回外汇货款;对符合规定的 9 类不能收汇货款的情况,提供证明材料可以视同收汇)。
老师,我们是有自营出口权的深圳A公司,需要国外客户把货款付到(香港B公司在内陆开设的离岸账户上),然后再从香港B公司的离岸账户付款给我的深圳A公司,报关出口给香港B公司,这样算是收汇吗,是否可以正常退税?
客户A是境内公司,跟香港公司B签的订单,香港公司跟境内C公司采购产品,C公司出口报关,货物不经过香港出口到德国,客户A不肯提供境外收货人信息,且提单也会遮挡收货人信息。C公司的出口报关单的境外收货人能填B香港公司吗?
我们跟香港A公司签合同发货给马来B公司,报关单我们是发货人,马来B公司是收货人,提单上香港A公司是发货人,马来B公司是收货人,收汇是香港A公司打款,请问这种情况出口发票开具的话收货人是香港A公司还是马来B公司?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吗?
就是我们有大陆公司A和香港公司B,香港公司B和国外客户C签的合同,C付款给B,然后B再付款给A,提单的抬头是B发货给C的,报关单的收发货人是A, A申请出口退税可以吗?
大陆A公司和香港B公司签的外贸合同,报关单上境内收发货人是大陆A公司,实际发货也是大陆A公司。 现在首单出口退税核查,让提供资料。提单这个shipper是香港B公司,收货人是国外C客户,大陆A公司申请退税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