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申请出口退税可能会存在问题。 根据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申请出口退税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其中包括报关单上的发货人必须与收汇及申请退税的单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提单的抬头是 B 发货给 C 的,而报关单的收发货人是 A,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出口退税政策没有明文规定提单上的发货人与报关单上的发货人名称不一致能否办理出口退税,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信息不一致,可能会导致以下后果: 税局可能认为申请存在错误或虚假,从而拒绝退税申请; 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进行核实和审查,导致退税款项的延误; 报关单和提单之间的不一致可能被视为违反了相关的贸易合规性要求,这可能会导致税务或海关机构对贸易活动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审查,可能涉及罚款或其他法律后果。 如果想要 A 公司顺利申请出口退税,建议提前与货代沟通,要求分票报关、分票出具提单,确保提单和报关单的发货人一致,均为 A 公司。同时,A 公司需满足其他出口退税的条件,例如: 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如果 A 公司属于非重点监控的五类企业,可以先不需要收汇即可退税,但需在次年 4 月份退税最晚期限截止前收回外汇货款;对符合规定的 9 类不能收汇货款的情况,提供证明材料可以视同收汇)。

老师,我们是有自营出口权的深圳A公司,需要国外客户把货款付到(香港B公司在内陆开设的离岸账户上),然后再从香港B公司的离岸账户付款给我的深圳A公司,报关出口给香港B公司,这样算是收汇吗,是否可以正常退税?
客户A是境内公司,跟香港公司B签的订单,香港公司跟境内C公司采购产品,C公司出口报关,货物不经过香港出口到德国,客户A不肯提供境外收货人信息,且提单也会遮挡收货人信息。C公司的出口报关单的境外收货人能填B香港公司吗?
我们跟香港A公司签合同发货给马来B公司,报关单我们是发货人,马来B公司是收货人,提单上香港A公司是发货人,马来B公司是收货人,收汇是香港A公司打款,请问这种情况出口发票开具的话收货人是香港A公司还是马来B公司?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吗?
就是我们有大陆公司A和香港公司B,香港公司B和国外客户C签的合同,C付款给B,然后B再付款给A,提单的抬头是B发货给C的,报关单的收发货人是A, A申请出口退税可以吗?
大陆A公司和香港B公司签的外贸合同,报关单上境内收发货人是大陆A公司,实际发货也是大陆A公司。 现在首单出口退税核查,让提供资料。提单这个shipper是香港B公司,收货人是国外C客户,大陆A公司申请退税可以吗?
5年前的交易没开发票,现在对方要求开,可以拒绝吗
我面试了一个军工财务,但是这家公司呢,他工资开的不错,但是我去了要理3年的账,也就是他们现在一个是要搞军工审价,还有一个就是要用成本加成法嘛。所以要把原来他们有些成本全都记研发费用,就是为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以要把研发费用和生产成本给区分开。这是第一点。第二点,这个公司原来没有搞过即征即退,都是嵌入式软件。现在要让我把它手动分开,要把三年的账重新理了,因为他们算下来搞即征即退还能退个50万,嗯。第三个就是他们感到高企复审了,所以他们研发费用的占比也必须要达到高企的标准。所以就让我进去起到一个调账的作用。我就不知道我能不能调出来
公司之前有个存折没有挂在账上,存折上有1元的余额,这次贷款的钱进了存折上,需要挂账,这个1元余额怎么做账
附着在厂房上的设备,可以计入房屋的价值中吗?请老师指点。
其他应收款和应收账款,这两个科目有什么主要区别,分别用于归纳什么业务?
公司之前有个存折没有过上,上门有1元的余额,这次贷款的钱进了存折上,需要挂账,这个1元余额怎么做账
请问老师,公司是贸易公司,买的货还需配备其他零件附件,那购买了配件附件安装到主货上发走,没有开出去配件的发票,会有风险预警吗?
老师我们外贸公司只有一个人在缴纳社保,这个人一定要是业务员吗,是不是每个税局的规定不同
去年出口货物全没收汇,报关单一部分退税了,一部分还没退,现在剩下的部分不知道能不能继续退?我是怕核查出来全部要冲掉?
老师,我们外贸公司,主要负责拉业务的就是老板,但是老板在别的公司还任着职,社保也交在那个公司,老板自己的外贸公司能给他自己发工资吗,另一个股东是退休人员,如果要从公司拿钱什么途径比较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