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你自己的父母就可以的,不管是不是一个户口。

老师如果老人的户口没有和我一起,我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可以扣老人的赡养费吗,第二个问题,如果退休了但是还有子女抚养,老人赡养,可以扣专项附加吗
赡养老人,我想问下,如果是没有父亲母亲的人,由家中亲人抚养长大,是否对方这个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呢?
我想请问一下,如果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领养性质的养父母,站在子女的角度来说,如果满足条件,可以使用赡养老人这个专项附加扣除吗?
如果我没有父母了,我是被父亲的兄弟姐妹或者母亲的兄弟姐妹抚养长大的,那么我想问,我赡养老人这个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写他们吗?就是抚养我的那个人,
老师,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如果有三个子女,其中一个没有工作,不申报个税,可以另外两个子女每人扣除1000专项附加吗?或者另外一种情况,老大扣除1000,老二和老三各扣除500,这两种方案可行吗
财政局的罚款是录营业外支出么?
开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写购买单位和税号可以吗?
老师我发现 25 年的差旅费发票金额3200元,当时账上按照普通发票入的账,系统上勾选确认了,按照小会计准则我现在可以直接把之前做的分录冲掉,把正确的录上可以吗?要不然我留抵的金额对不上
本月销售额为26万,广告费38000,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多少?怎么填写申报
求问。假如月薪工资6500,5.1-5.5法定放假,5.6-5.8正常上班,5.9补班,5.10周日放假,5.11上班。那这个月工资怎么算呢?工资计算方式是月薪除以21.75乘以天数。 5月份的天数算多少天
老师,成本200,除去13点的税和28个点的利润,售价应该定多少,怎么算
老师好,我这有一张2024年供应商开来的发票4.7万,当年一至未做帐,也未付款,2026年经协调付供应商4.2万,问,这种情况,我怎么处理
老师开局专票时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没有填写。请问这张发票合规吗?对方用这个理由不给我司结款。但是我司本月没有红冲额度了,发票提额度也限制了!
老师,建筑业开增定费,为什么开不了,选不了是什么意思
老师,工商公示里面,社保实际缴纳金额,这个是统计什么期间的
可以的,可以享受的。
但是怎么填资料的时候通不过呢
专项附加扣除有那六项郭老师
填写资料的时候出现了什么提示的?
公安机关通不过,是资料错了对吗
就是退休了如果能扣除也不影响的对吧,退休了如果返聘还能买工伤吗
你可以问下你税务局那边什么情况的。
确定你填写的是你自己父母的信息吗?
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 写的对吗
你好购买工伤保险的。
通不过这个问题问税务局吗
可以购买对吧
不可以的,我刚才打错了,不可以购买工伤保险。
喔,退休了不能买工伤,但是工资薪金可以专项附加扣除对吧
子女抚养,父母赡养,房贷,还有什么可以扣除老师
是 第二章 子女教育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 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第七章 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