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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废品站属于综合利用资源吗?增值税,所得税有什么优惠政策呢?

2022-09-07 12:23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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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7 12:24

你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了很大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就相关问题作了后续的规定。 根据《条例》第九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减计收入是一种间接税收优惠方式。例如,企业经营某一项目的收入为100万元,对此收入可以减按90%即90万元计入其应税收入,而这一项目的对应扣除项目为100万元,则企业在这一项目上的应税所得为-10万元。由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综合计算的,这-10万元可用来抵减企业在其他项目上的应税所得,从而不仅相当于对这一项目免税,还免掉了一部分其他项目应缴的所得税。与原仅适用于内资企业的(94)财税字第001号文所规定的直接减免税相比,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优惠,转变为减计收入这一间接方式,还将优惠适用对象扩大到外资企业,且没有5年(或1年)的时间限制。 《条例》第九十九条对享受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的具体条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进一步明确:本章第九十九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据此,经国务院批准,财税〔2008〕117号文公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财税〔2008〕47号文则对《条例》规定的享受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的具体条件进行了重申,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是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具有法人资格。因为《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公司法人所得税的形式,企业法人资格,这实际上是一个隐含条件,所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这些纳税人就不是《企业所得税法》所征收管理的对象,也就更谈不上享受企业所得税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的第一条对特定纳税人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属于特定纳税人的范围。这就意味着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其征收方式不应是核定征收,而应是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的企业不得享受。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先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待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再转为查账征收。 三是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第二个条件可以理解为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财务核算上的一个总体要求,到了具体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问题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要求企业要将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同其他收入分开核算。即企业综合利用有关资源生产有关产品取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四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这一条件是核心,如果这一条件不能满足,其他条件都具备也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反之,如这一条件具备,其他条件暂不具备,企业可以通过自身努力来逐步实现其他条件,最终达到符合所有条件。企业只有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产品,同时符合行业的生产标准,才有可能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来说,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是企业办理有关税收减免的登记备案手续。纳税人如前面四个条件都满足了,最后还需满足一个手续上的条件,那就是登记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二条规定,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也就是说,减计收入优惠政策属于备案类税收优惠。因此,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属于备案类优惠,所以纳税人在享受备案类优惠时,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从登记备案之日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如未按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减免税。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备案资料主要有: 1.有部门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证书; 2.有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利用资源的名称、数量、占比); 3.各项产品销售收入核算明细表; 4.《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总之,纳税人应一一对照上述这五个条件,积极创造条件、满足条件来享受国家提供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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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448 追问 2022-09-07 12:27

那废品站回收是属于这类综合利用资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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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9-07 12:28

属于资源综合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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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448 追问 2022-09-07 12:31

那账务处理一般有怎么样的呢?跟一般的企业有什么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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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9-07 12:34

同学您好,同一般商贸企业一样的处理,没有本质 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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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448 追问 2022-09-07 12:35

增值税也是跟着一般商贸企业走吗?只有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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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9-07 12:40

小规模的优惠政策也都可以享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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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448 追问 2022-09-07 12:41

享受那个企业所得税税减免优惠时怎么做账务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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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9-07 13:02

按实际优惠后的税额计提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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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了很大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就相关问题作了后续的规定。 根据《条例》第九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减计收入是一种间接税收优惠方式。例如,企业经营某一项目的收入为100万元,对此收入可以减按90%即90万元计入其应税收入,而这一项目的对应扣除项目为100万元,则企业在这一项目上的应税所得为-10万元。由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综合计算的,这-10万元可用来抵减企业在其他项目上的应税所得,从而不仅相当于对这一项目免税,还免掉了一部分其他项目应缴的所得税。与原仅适用于内资企业的(94)财税字第001号文所规定的直接减免税相比,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优惠,转变为减计收入这一间接方式,还将优惠适用对象扩大到外资企业,且没有5年(或1年)的时间限制。 《条例》第九十九条对享受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的具体条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进一步明确:本章第九十九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据此,经国务院批准,财税〔2008〕117号文公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财税〔2008〕47号文则对《条例》规定的享受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的具体条件进行了重申,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是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具有法人资格。因为《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公司法人所得税的形式,企业法人资格,这实际上是一个隐含条件,所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这些纳税人就不是《企业所得税法》所征收管理的对象,也就更谈不上享受企业所得税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的第一条对特定纳税人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属于特定纳税人的范围。这就意味着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其征收方式不应是核定征收,而应是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的企业不得享受。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先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待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再转为查账征收。 三是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第二个条件可以理解为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财务核算上的一个总体要求,到了具体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问题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要求企业要将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同其他收入分开核算。即企业综合利用有关资源生产有关产品取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四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这一条件是核心,如果这一条件不能满足,其他条件都具备也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反之,如这一条件具备,其他条件暂不具备,企业可以通过自身努力来逐步实现其他条件,最终达到符合所有条件。企业只有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产品,同时符合行业的生产标准,才有可能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来说,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是企业办理有关税收减免的登记备案手续。纳税人如前面四个条件都满足了,最后还需满足一个手续上的条件,那就是登记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二条规定,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也就是说,减计收入优惠政策属于备案类税收优惠。因此,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属于备案类优惠,所以纳税人在享受备案类优惠时,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从登记备案之日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如未按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减免税。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备案资料主要有: 1.有部门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证书; 2.有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利用资源的名称、数量、占比); 3.各项产品销售收入核算明细表; 4.《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总之,纳税人应一一对照上述这五个条件,积极创造条件、满足条件来享受国家提供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2-09-07
尊敬的学员,您好:自2022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交流!
2022-10-10
你好同学,这个有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2022-03-11
同学你好 对的 亏损的也要得
2021-04-08
你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2024-04-24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 [2024]7号)要求,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   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下同)“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自然人。   二、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   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四、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附件1), 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五、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标注“报废产品收购”字样的发票。   六、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正确选择“报废产品”类编码(附件2)。税务总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优化调整,并在开票系统中及时更新。   七、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根据“反向开票”的实际经营需要,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额度,或最高开票限额和份数。   八、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   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九、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本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除上述情形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十、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时,应当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十一、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附件3)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附件4),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十二、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该出售者不同意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向其“反向开票”,出售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十三、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十四、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   税务机关发现出售者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追缴措施,并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停止向其“反向开票”。   十五、资源回收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点所述“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   十六、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 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保存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地点、出售者及联系方式、报废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以备查验。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十八、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办理“反向开票”业务时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资源回收业务的真实性负责,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一经发现资源回收企业提交虚假资料骗取“反向开票”资格或资源回收业务虚假的,税务机关取消其“反向开票”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十九、 税务机关将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利用新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升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代办税费的便利度。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   1.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   2.“报废产品”类编码   3.代办税费报告表   4.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
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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