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某自行车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自行车,出厂平均不含税单价为280元/辆。2019年10月末留抵税额5000元,11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1)向当地批发商销售1000辆,并给予批发商5%价格折扣,折扣额与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并在金额栏分别注明,批发商当月付清货款后,厂家给予了8%的现金折扣。(2)因仓库管理不善,上月购进的一批工具被盗,该批工具的采购成本为10万元(购进工具的进项税额上月已抵扣)。(3)销售本厂2008年购买自用的机器一台,取得含税收入120000元。(4)购进自行车零部件、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40000元,增值税税额18200元。(5)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自行车零件,支付价税合计金额90000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出租位于本市的一幢2014年前取得的办公用房,价税合计收取4个月的租金80000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他相关资料: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在当月抵扣;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放弃减税)要求说明并计算:(1)向批发商销售产生的销项税额;(2)当期该自行车厂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