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你好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买受人在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中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取得已被设立担保物权的动产,担保物权人请求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二)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三)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四)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五)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是指出卖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前款所称担保物权人,是指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出卖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您好老师,请问中级互斥都有这么来着?求解谢谢老师
您好老师 ,自己记了这么个题,是关于几何算数,中级财管,分别记了1和2,现在在看看不懂是不是自己记错了,俩都是几何吗?傻傻分不清,老师在哪里讲的视频也找不到,求解谢谢老师
您好老师,题都看不懂,这几个人都什么关系,求解谢谢老师,中级
您好老师,第三个选项什么意思?求解谢谢老师,中级
您好老师,192里面红色框是什么意思?这里看不懂,求解谢谢
您好老师能不能大白话,求解谢谢老师
就是买到设有抵押权的动产,只有在几个特殊情况下才不能取得动产的所有权的情况。1是购买的数量多于一般购买动产的消费者,即选项A 生产设备与普通商品属性不同。生产设备属于维持公司正常生产运营的核心生产资料,可以为公司创造经济价值,属于造血机器。一旦被购买且无替代设备的情况下则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甚至生存;,这说的是B选项;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其共同意志指挥下的行动完全可能做出程序合法合规但实质违法违规的事情,进而侵害担保物权人之合法权益,而法律最终还原事件真相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对被侵害人而言于事无补。这说的c ;此项规定是对《民法典》第404条及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6条的兜底条款,即实际操作中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注意范围内对所要购买的物之权利状态尽到必要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但是此项规定比较笼统,没有做进一步解释。实务中,有些买受人受其自身状况及交易性质等诸多因素影响在合理注意范围内无法进行查询。这个是D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