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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商店公司,与另外一家单位合伙经营销售,我们出地方,收入全部收到我们公司账户,按月给另外一家进行收入分成,各分收入的50%,另外一家付所有成本,我们只出经营场所,他们按月给我们开具应该给他们结算金额的发票,比如这个收入100万,后期他们会开具50万的发票给我们单位,我们单位拿这50的发票做成本并进行增值税抵扣。请问这样操作可以嘛?符合规定嘛?

2022-10-11 15:31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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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1 15:37

您好,可以的,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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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的,符合规定。
2022-10-11
1. 你的方案不合规,将借款利息与货价捆绑会导致业务实质与发票不符,涉嫌虚开或漏报利息收入税。 2. 合规做法:拆分为两笔业务,50万签真实买卖合同(对方开50万票),40万借款单独签协议(你公司收利息按6%缴税,可临时核税种开票,无需改经营范围)。 3. 不建议用个体户借款,会增加关联度问题和沟通成本。
2025-10-14
您好,理清你单位的账务首先的理清你单位的业务实质,是否有相应的合同协议进行支持,如果对外资金流入流出都是你单位的收入和费用,那就涉及你单位税费了,如果只是代收代付,是否有合同约定,由于大额发票开给各企业,就是各企业的费用,对你单位只是资金往来的问题了,相应原始凭证就是银行回单,小额发票开给你单位只能作为你单位费用入账,不可以做往来代收代付,同时还必须有相应资金流水来支持你单位费用发票
2023-12-26
你好!根据你说明的情况,需要分情况处理
2023-12-26
你代收代付不参与开票收票的,又不是你们的钱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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