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一般是合伙制的,他们的账跟企业账是有区别的。都是需要公示和报税的。特别要注意的,是律师的个人所得税比较难以区分
老师,请问幼儿园公司账务方面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跟其他普通公司是一样的吗
老师,想问一下做律师事务所的账跟普通有限公司有什么不一样吗?哪些地方需要特别注意的?
您好,老师,咨询您一下,电商售卖珠宝行业,还没有建账,我想问一下电商行业建账需要注意哪些细节上的问题,跟普通行业在建账上有什么区别?谢谢
老师,我想问一下财务跟会计有什么区别吗?,不是,就是做财务跟做会计有什么?因为有些地方他要招财务,有些地方说是招会计,做财务跟会计是一样的吗?没别的要求
需要专业的回答!!谢谢!老师:请教一下,我想问一下,这个经营范围,是专利事务所,会计的分录和商贸企业有什么不同?有哪一些不同的规矩,一般做账有什么特别的政策和注意事项?
之前年度的税率报错了,税务局要求补税,现在又要求冲红之前开的所有发票,再开正确的,合理吗?
老师,采矿权证变更,涉税?及咋计算?
#老师#,我们做一批货物,单价50元,数量100件,因质量问题,客户扣款1000元,现在要开票,我们是修改单价还是修改数量,客户不要开红字发票
私车公用,不止一辆,车子加油的发票需要注明车牌号吗?
请问老师,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7000,今年按照10000的基数交社保可以吗?
进项票被红冲,进项税转出必须在红冲当月还是在收到红冲票的当月
我们公司是外省在河南设立的一个来料加工加工的分公司,设备有总公司提供主要原料是有总公司发送到分厂,管理和技术人员也是有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普工有河南本地一个公司承包人, 分公司只支付加工费给这个本地承包人, 成品由总公司下属销售公司销售, 分公司只和总公司结算用于支付加工所产生的办公费、电费、和外包公司的加工费 这样的分公司税务局承认吗
税务局查账发现企业有2023年有发出货物,但企业不开具发票,也不确认收入,企业会面临怎么的处罚及如何处理
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不能同时存在吧
行政单位职工去异地参加全市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书记和党务工作者培训班的往返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能在两新党建组织工作经费中列支吗?
律师的个人所得税?这个可以具体说一下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中的规定,律师因身份不同,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种类和方式也不尽相同。现分别论述如下: 1、合伙人律师 根据149号文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而言,是以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实践中,因账务健全与否,能否核算盈亏等条件不同,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采取了不同的征收方式,从而也对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征产生较大影响。现简述如下: ①查账征收的方式。 对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收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是国家鼓励的征税方式,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制的逐步完善、规范,征管力度的加强,查账征收将会成为最主要的征收方式。在该种征收方式下,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这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各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北京W律师事务所是由A、B、C三名合伙人出资兴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各为三分之一。聘用律师3人,分别为D、E和F,其中W律师事务所每月支付D律师工资6000元;E律师不领取固定工资,其办案收入按2:8的比例在律所和个人间分配;F律师每月领取工资2000元,此外F律师个人承办案件收入交律师事务所三成,个人留七成。兼职律师1人G每月领取工资5000元。D、E、F、G四名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均由个人负担,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2007年全所收入总额为500万元,成本、费用、损失及税金总计290万元,年度经营所得为210万元。 ②核定征收的方式 对于不能准确核算应税所得的律师事务所,税务机关采取了核定征收的方式。核定征收方式具体操作可分为两种:一种为“核定征收率”方式,即直接按律师事务所收入总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出个人所得税,北京、广州等省均采取该种方式,其计算公式为:应缴个人所得税额=全所收入总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征收率。 另外一种为“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该种征收方式是以律师事务所收入总额乘以一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税所得额,然后再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选择适用税率,计算出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2]123号文件要求,该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其计算公式为:应缴个人所得税额=(全所收入总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应税所得率-国家规定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种,各省规定不尽相同。相比较而言,因第一种方法操作简单,被采用的较多.现以北京为例加以概述。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69号)规定,合伙人交纳个税方式为:每季度按律师事务所累计经营收入确定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约定分配比例分摊税款,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平均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级次经营收入额(季度累计)征收率(%) 一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5 二超过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6 三超过300万元的部分7 仍以上述W律师事务所为例,该所2007年第一季度全所收入1,250,000元,其中A合伙律师收费40万元、B合伙律师收费30万元、C合伙律师收费30万元,其他人员收费共25万元。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合伙人第一季度A、B、C三名合伙人共应缴纳个税:1,000,000×5%+250,000×6%=65,000元。对上述税金,A、B、C可以约定交纳比例,如没有约定,则平均分摊。 2、聘用律师 根据律师事务所是否发给聘用律师固定薪金,可将聘用律师分为以下类型: 第一类是薪金律师。薪金律师按期从律师事务所领取固定工资,除此之外,不再有提成收入。根据149号文规定,对薪金律师每月收入以“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上述W律师事务所D律师,每月应纳个税为:(6000-1600)×15%-125=535元。 第二类是提成律师。律师事务所按提成律师每个月业务收入的固定比例支付其工资。根据14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规定,对提成律师个税计征因律师事务所是否负担其办案经费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案经费(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则以分成收入扣除办案支出,余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一般为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第二种情况是,律师事务所负担律师办案经费或者提成律师的其他个人费用在所内报销,在这种情况下,计算个税时不再扣除30%的办案经费,也就是说直接以分成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