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合法经营造成的留底退税是没有风险的

老师,本月我申请留抵税额退税后,会对当月的留底进项税额有什么影响吗
老师:我们是一家商贸公司,以前从来没有留底税额,4月份由于以前售出的商品出现了退回,导致4月进项大于销项,出现留底税额,这种情况税务局会让退税吗?如让退税会有涉税分险吗?
老师,请问进项税额留底退税的风险有吗?会被查账吗?今天领导跟我说,大概有一两万的进项税额留底,想要退税。
老师我们有一张95万的进项票,但是每次开票都开不到这个数,会产生留底,我选择不退税可以吧。有些人跟我说留底会被税管员查账
老师用公司座进出口贸易的,主要做进口大宗商品,请问我们公司目前账上有三百多万的留抵退税可以退钱,请问这个向税局申请退税的话,是不是会被税务局查账呢???一般做留底退税税局会查公司账上什么内容呢?会有风险吗?
25年的年终奖是26年2月份发放的,个税申报所属期可以放在26年1月份吗
老师您好,请问新增值税法,关于简易计税,并未提到商品混凝土,但同时又未说明之前财税〔2014〕57号:将上述征收率由6%调整为3%作废,请问目前开具商品混凝土发票应该选择何种税率
现金支票是什么意思?老师?
老师!买的旧油泵,我们公司加工或维修后卖出,买的时候对方没开发票,没票我们能做账吗?如果能做账是不是企业所得税时要调增?还有我们如果修好是不是要加修理修配费入库?
你好老师 给法人发工资个税申报怎么添加法人添加这栏法人应该是雇员还是其他
有没有深圳地区的老师啊,我是在深圳地区的企业,员工实际工资是4400➕加班费,加班费直接按25块一个小时计算无论是不是周末/提成安产量计算的提成,等于6200左右,按提成的会到9千左右,现在想做工资条,工厂里包吃包住的,关于这个工资条设计该如何合理规避风险? 企业社保按最低基础缴纳个人部分都是企业支付的,请有经验的老师指点下,(今天下午老板意思想把食宿加到加班费里,因为他自己计算了,加班费25元有点偏低)
作为一个财务bp,甚至一个财务bp经理,沟通能力是需要非常强的,但是如果沟通之后没有结果,我们只是尽力去做了这样一个工作,是不是就到此为止了
作为一个财务bp,甚至一个财务bp经理,沟通能力是需要非常强的,但是如果沟通之后没有结果,我们只是尽力去做了这样一个工作,是不是就到此为止了
财务核算是一个人做,另一个人做合并报表和合并报表财务分析,请问没有做核算可以作出合并报表财务分析吗?
24年计提费用8万元,24年汇算清缴调增8万,25年做账冲销了8万元,这时候25年的费用减少了,请问24年的汇算清缴需要更改吗
老师,为什么要进项留底退税,现在不是没有认证抵扣期限了吗?
您好,想将它换成钱咯
老师,意思,1万的进项税额留底,申请留底退税的话,就是退1万元到我们的账户上?
您好,是的,是这样理解的呢
老师,申请留底退税麻烦吗?一般需要怎么申请?
您好,申请流程需要咨询当地税务局哈,电子税务局上有一个退税的流程,你可以试下。
老师,拨打12366也可以咨询的吗?如果是电子税务局里面查看的话,是从哪个板块进入查看?
拨打12366也可以咨询,好像是事项办理
老师,为什么还会有增量留底退税和存量留底退税?我们这个还得自己去判断属于哪种留底退税吗?
你好,是的,需要自行判断
老师,那为什么一定要跟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底税额去比呢?
您好,这个是政策规定来的呢
老师,那2019年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从2020年1月才转为一般纳税人。这种还可以申请留底退税吗?
您好,这个不存在留底退税
老师,但是我们现在是一般纳税人啊,现在有留底税额,领导想要退税。可以吗?
您好,符合条件的是可以退的。
请问是符合什么条件?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二、自2022年4月1日起,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三、自2022年7月1日起,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继续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