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说比方说你在委托加工环节被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当时算这个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100万,那么你后面收回之后再出售,只要不高于这个100万,都不用再交税了。
老师,您好,消费税委托加工,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按规定缴纳消费税,准许扣除已代收代缴的。 我想问下,为什么会不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呢?受托方的计税价格不就是委托方库存商品的成本吗?出售为了赚钱不是都会高于这个价格吗?是我哪里理解错了吗?
老师,题目第二行,特意强调了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对外出售,这句话表达的背后意思是什么?
关于委托加工,有个问题,加工的东西是涉及消费税的。那个说法是叫,委托加工的东西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缴纳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这句话,我有些疑问。我怎么知道是高于还是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呢?还有受托方的计税价格是什么?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就是直接出售,这种情况下,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就是完整的。但是我有个疑问,如果委托方收回后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呢?就是单纯的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他也不是用于继续加工,这种情况下,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是不是不完整了呀???这个理解有没有错啊???
老师,这个消费税计入成本时,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和下面不计入时的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是什么意思啊?老师录播的时候没讲这个,但是PPT上有这句话,我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