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2、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8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1)8月初销售B型小汽车25辆给某汽车销售公司,每辆不含税售价12万元,不含税售价共计300万元。合同约定,汽车销售公司应于8月30日结清货款,当月实际收到240万元,其余款项下月才能收回。(2)销售C型小汽车50辆给特约经销商,每辆不含税单价10万元,向特约经销商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增值税税款80万元,由于特约经销商当月支付了全部货款,汽车制造厂商给予其原不含税售价3%的销售折扣。(3)从轮胎制造厂购买汽车轮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进项税额2.6万元,该批轮胎当月全部生产领用生产B型小汽车。(4)将新研制生产的D型小汽车5辆奖励给公司高管,D型小汽车尚无市场售价,每辆车成本价为10万元。(5)销售自己使用过多年的进口小汽车1辆(该汽车购入时间为2012年12月),该企业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取得销售收入33.28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6)为企业管理部门购进高级小轿车一辆,取得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价款40万元,进项税额5.2万元,该桥车当月投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