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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520条第三款,“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假设A是债权人 B C D为连带债务人 债务为9万 情况一,若 A 欠 B 3万元,此时抵消之后,A还享有6万元债权,对法条中“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这个“其他债务人”如何理解? 此时就这余下6万元,A是否能继续向B主张,还是说此时只能向C D两人主张债权了? 应该能向B继续主张吧。 还是说法条规定的情形是情况二,A直接欠B 9万元,或者更多,此时A把对BCD的债权转让给B抵债了,此时 债权债务同归于B,B扣除自己原本作为连带债务人应承担的数额后,对其他债务人CD享有剩余的连带债权。 这么看来 情况二对应的是第三款的混同 情况一对应的应该是520条第一款的抵消,不适用第三款的内容吧

2022-11-04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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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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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4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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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学员,稍等一下的
2022-11-04
您好,相当于A和B连带欠C100元,同时C欠A50元,那么A需要承担的义务只有100-50=50元了,而B还承担100元的义务,因此说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2023-10-28
同学您好,你的问题是什么? 这里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的原因是,他是请求加入债务,即作为债务人,和原有债务人承担相同责任,也就是连带债务,不是按份,因为如果按份的话,假设每个人承担一半,这对债权人来说,没增加好处
2023-11-11
同学,你是发错题了吗?这个问过了,你可以发个新的
2023-11-11
《民法典》第57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者全部消灭。但是债务的不履行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的除外。”本题中,甲乙对丙的连带之债因丙的免除而消灭,但甲乙对丙的债务是不完全履行的,所以不能全部免除,故AB正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债权人对履行一部分债务附有期限或者附条件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或者条件成就时,债权人的债权消灭。”本题中,甲乙对丙的连带之债因丙的免除而消灭,但甲乙对丙的债务是不完全履行的,所以不能全部免除,故C正确。《民法典》第578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者全部消灭。但是债务的不履行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的除外。”本题中,甲乙对丙的连带之债因丙的免除而消灭,但甲乙对丙的债务是不完全履行的,所以不能全部免除,故D错误。《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债权人放弃其全部或者部分债权对债务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债务人的行为应当受其影响。但是,债权人的债权对债务人的利益没有重大影响的,不因债权人放弃债权而免除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责任。”本题中,甲乙对丙的连带之债因丙的免除而消灭,但甲乙对丙的债务是不完全履行的,所以不能全部免除,故E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E。
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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