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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我们公司和另一家公司,共同出资建立新公司, 请老师建议:用法人个人出资,还是公司名义,出资方式用哪个在管理,税务上简单有效?管理、职务上怎么设置框架? 如果,方便管理、操作,减少后续某方面(不知道的)牵涉。怎么规划这个合作建新公司? 分配或者管理方面,章程规定需要列明哪些主要内容? 向老师学习。如有什么模板,请老师授予。

2022-11-05 22:45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2-11-05 22:55

同学你好,公司名义出资有利于管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减少公司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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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220 追问 2022-11-06 12:39

老师能不能说具体以公司,个人出资,有利于管理的区别,具体内容。 我觉得公司出,担心合作公司如果有问题麻烦,把出资公司牵涉进入。 会不利于,影响出资公司单独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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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2-11-06 14:07

(1)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投资主体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2)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不能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1)对于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时,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设立多个法人独资性质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便存在投资公司与新设公司存在母子公司的控制关系,也无所限制 (二)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 这是两者最为本质的区别。 1、做为对债权人的义务承担主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对债权人则承担无限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样具有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遍特性,具有公司做为法人所具有的两个基本特征: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因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3、值得特别阐明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存在“法人人格否认”的例外。 当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被股东滥用,以逃避债务,使交易对方的债权落空,就必须将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特权予以剥夺,即公司法理论上的所谓“法人人格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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