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是什么
经济法问题 2019年3月1日,李元芳问狄仁杰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李元芳将于同年7月1日前归还,但到 2020年2月12日李元芳仍未还钱,于是狄仁杰于2月18日催要欠款,李元芳表示两个月后绝对归还欠款。同年3月10日,狄仁杰再次到李元芳家催要欠款,但已人去楼空。2022年11月1日,狄仁杰决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该问题,于是当天准备乘坐地铁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想到前一班地铁竟然发生爆炸,导致唯一一条通往法院的道路毁损,无法通行,直到11月11日,道路才重新接通。于是狄仁杰在12月10日前去法院提起诉讼。谁料李元芳得知此消息后,为了使狄仁杰的诉讼时效期间超期,当天前去控制了狄仁杰的人身自由,直到2023年的2月20日才将狄仁杰放出。 (1)本案中狄仁杰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 (2)本案中狄仁杰最终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截止时间是?
2019年3月1日,李元芳问狄仁杰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李元芳将于同年6月1日前归还,但到2020年1月1日李元芳仍未还钱,于是狄仁杰于1月8日催要欠款,李元芳表示两个月后绝对归还欠款。4月15日,狄仁杰再次到李元芳家催要欠款,但已人去楼空。2022年9月1日,狄仁杰决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该问题,于是当天准备乘坐地铁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想到前一班地铁竟然发生爆炸,导致唯一一条通往法院的道路毁损,无法通行,直到9月5日,道路才重新接通。于是狄仁杰在9月10日去法院提起诉讼。9月30日,李元芳接到法院的传票后表示,借款时间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有效期,该借款无需归还。问:(1)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的各个节点应该如何认定?(2)李元芳拒绝还款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2019年3月1日,李元芳问狄仁杰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李元芳将于同年7月1日前归还,但到2020年2月12日李元芳仍末还钱,于是狄仁杰于2月18日催要欠款,李元芳表示两个月后绝对归还欠款。同年3月10日,狄仁杰再次到李元芳家催要欠款,但已人去楼空。。2022年11月1日,狄仁杰决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该问题,于是当天准备乘坐地铁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想到前一班地铁竟然发生爆炸,导致唯条通往法院的道路毁损,无法通行,直到11月11日,道路才重新接通。于是狄仁杰在12月10日前去法院提起诉讼。谁料李元芳得知此消息后,为了使狄仁杰的诉讼时效期间超期,当天前去控制了狄仁杰的人身自由,直到2023年的2月20日才将狄仁杰放出。(1)本案中狄仁杰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2)本案中狄仁杰最终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截止时间是?如有描述,请输入上一题下一题
再次到李元芳家催要欠款,但已人去楼空,2022年9月1日,狄仁杰决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该问题,于是当天准备乘坐地铁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想到前一班地铁费然发生爆炸,导致唯一一条通往法院的道路毁损,无法通行,直到9月5日,道路才重新接通,于是狄仁杰在9月10日去法院提起诉讼,9月30日,李元芳接到法院的传票后表示,借款时间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有效期,该借款无需归还问:(1)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的各个节点应该如何认定?(2)李元芳拒绝还款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再次到李元芳家催要欠款,但已人去楼空,2022年9月1日,狄仁杰决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该问题,于是当天准备乘坐地铁去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想到前一班地铁费然发生爆炸,导致唯一一条通往法院的道路毁损,无法通行,直到9月5日,道路才重新接通,于是狄仁杰在9月10日去法院提起诉讼,9月30日,李元芳接到法院的传票后表示,借款时间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有效期,该借款无需归还问:(1)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的各个节点应该如何认定?(2)李元芳拒绝还款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老师,可以提供一般纳税人报表和小规模纳税报表吗?
朴老师进 您好,清算确认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是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及附加(需列入基数)与 20% 加计扣除(需列入基数)的总和,除以清算时确认的总可售建筑面积来计算,具体公式为: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 开发成本 + 开发费用 + 税金及附加 + 20% 加计扣除)÷ 总可售建筑面积,计算时需先将前五项成本费用相加得出总和,再用该总和除以总可售建筑面积,最终结果即为清算确认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 有的老师这么说,麻烦帮忙看看他这说法
请问老师,甲供材、清包工、老项目的概念分别是什么?它们的区别和筹划点是什么?
请问老师,公司经营地址是的房产证是法人个人的名字,要和法人签租赁协议吗?这个不用付租金,是按租赁交房产税还是按余值交?
物业公司每月计提水电费,现在拿到部分发票,怎么做账?
老师我7月的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净利润不等于未分配利润期末,但是差额刚好是6月份净利润的金额
有办理出口权的流程吗
新公司法5年内实缴制的政策是什么?有没有相关条文
老师因为收款给与折让的销售折让汇算清缴用调整吗
老师,你好!我是建筑劳务公司,一般纳税人,承接了一个100万元清包工项目,采用简易计税,甲方要求开具3%专票给他们。现在我把项目分包给2个自然人班主,(没资质)他们给我开具80万元1%的普票。请问这种情况可以采用差额征税吗?如果可以,我开给甲方的计税是不是按(100一80)万X3%计算。如果我这边按差额计税全额开具专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是按发票总金额100万X3%抵扣增值税,还是按我这边扣除分包款实际交纳增值税(100一80)万X3%来抵扣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