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 稍待一下
老师您好,我想请问我们公司在外地有项目,当初也不知道需要办理外管证,合同上的日期是到今年的四月,然后五六七三个月也都给甲方开票了,他们也把钱转给我们了,然后这个月外地的税务局说我们没有外管证,她们的发票抵扣不了,于是我在今天才在我们电子税务局上申请,第一次面对这种也不知道,就填了合同上的日期,结果过期了。我们当地的税务局说,让我们拿一份变更合同或者是延长的补充协议来给我们办理外管证延长,才能报验和预缴,我想问这种情况我们有罚款吗?
我有一个疑问关于专项附加扣除的。假设我是小学学历并且我是有收入的。如果我选择继续提升学历,这种情况下我是可以填写自己的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但是呢,因为继续教育有一定的条件,比如只能在中国境内接受,如果是到了国外读书,那就不能算了。但是反过来想,如果我真的选择了到国外接受教育,我自己不能填写继续教育这个专项附加,但是我的父母是可以填写子女教育这个专项附加扣除呀,是不是这么理解???毕竟子女教育这个,我问过别的老师,在国内还是国外读书,作为父母,都是可以扣的啊。请告诉我我的这个理解,对不对?
有一个问题,子女教育,如果说自己兄弟姐妹的孩子,这个孩子的父母已经去世,由自己抚养这个孩子,那么我想问这种情况下,针对这个孩子,我是否可以有子女教育这个专项附加扣除呢?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假如这个孩子由我抚养长大以后,我满足岁数要求,我是否可以作为这个孩子赡养老人这个专项附加扣除呢?因为我毕竟不是亲生父母。 这两个问题,算是连贯思维吧,请老师解答
赡养老人,我想到一些很特殊的情况,税法也没规定,我想问问看,看老师是怎么定义的。我的母亲只有我一个孩子,我的母亲是我的亲生母亲,没有父亲,后来母亲再婚一个男的,那个男的自己也有一个孩子,我想问,这种情况下,我还是独生吗?那个继子怎么判断他跟我是不是共同扶养?他还有自己的生母呢
赡养老人,我想到一些很特殊的情况,税法也没规定,我想问问看,看老师是怎么定义的。我的母亲只有我一个孩子,我的母亲是我的亲生母亲,没有父亲,后来母亲再婚一个男的,那个男的自己也有一个孩子,我想问,这种情况下,我还是独生吗?那个继子怎么判断他跟我是不是共同扶养?他还有自己的生母呢
我这报税实操和老师讲课这页面进来不一样呢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是什么意思?
凭证没有过账会有什么影响
现在办运输公司营业执照可以用住所地吗?
我企业计提和核销电费的时候都统一进制造费用-电费,不分车间,只有在分配的时候再具体按当月工时分到各车间的生产成本中。4月做账原数冲回3月计提的电费10万,并核销3月电费15万,后又计提4月电费20万,制造费用中电费余额25万,请问我分配本月制造费用电费,需要将4月计提的20万按4月工时分配,并且将3月电费差额5万按3月工时分配,还是直接把余额25万按4月工时分配
公司生产蒜米的,开票可以开蔬菜吗?
老师,支付产品的广告服务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广宣费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视同销售的捐赠支出也要按年利润的12%扣除吗
郭老师,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两个老人都60岁了,可以一个月专项减多少
为什么个税下载后,显示认证未通过
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条件和标准 1.政策享受的条件 如果您赡养的老人年满 60 周岁(含),即可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这里的老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扣除的标准和方式 如果您是独生子女,则每月扣除 2000 元。如果您不是独生子女,则需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2000 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每月最多扣除不能超过 1000 元;具体分摊时,可兄弟姐妹平均分摊,也可以约定分摊或由老人指定分摊。其中,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要您和兄弟姐妹签分摊协议留存备查。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政策享受的起止时间 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起止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 60 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4.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如果您是非独生子女,并且采取了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的扣除方式,则需要注意留存好相关书面协议等资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验。
同学你好 可以扣除
你给我发的这些好像也没有说明这种情况啊,
如果您赡养的老人年满 60 周岁(含),即可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这里的老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答:同学你看,这里边写着赡养老人,包括养父母
根据《婚姻法》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在法律上也属于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对养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有抚养关系的养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养父母跟亲生父母之间唯一差别的就是血缘关系,但实际上小编反而觉得有些养父母对当事人的照顾甚至要比亲生父母负责任的多。现在看来我国在,口登记这方面的程序都是非常严格的,但是过去有很多重男轻女的亲生父母直接就把孩子给遗弃了的,孩子整个就是由养父母抚养长大的。那么,有抚养关系的养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一、有抚养关系的养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 根据《婚姻法》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在法律上也属于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对养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婚姻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二、子女赡养老人的规定: 中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 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 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1,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2,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3,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4,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由此得知,有抚养关系的养父母跟当事人之间其实就是正常的一种亲情的关系,养父母在当事人未成年之前,对当事人具有长期的抚养的这种义务,等到养父母将来老了以后,养子女是要正常的赡养老人的,并且养子女对养父母的财产也是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的。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