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您好,您的公司属于代理人,用你们收取的佣金作为收入,你们发生的成本确认成本。
我们公司在自己开发的一个平台上开通了一个京东的购物接口(与京东签订了实物销售合同),我们的客户在这个平台上下单购物。货款由我司对公账户先预付给京东,京东再发货给我们的下单客户,我们跟客户收的是现金。每一个订单另收3元,订单上的货物按京东售价原价收取我们客户的。一年下来的订单总价也就6万多一点。客户也只有1个。现在我们收到京东发票了,准备开普票给客户,请问开票单价与进货价相同可以吗?另收的3元开服务费普票给客户,这样操作可以吗?
餐饮企业,饿了么美团平台的订单按什么金额开票? 有一个困惑,我是餐饮企业的财务,饿了么平台订单中除了平台手续费之外,还会扣取各种各样的补贴(如配送费补贴、活动补贴等)这个钱是要我们商家承担的,但是这部分补贴款饿了么不提供费用发票给我们,那我理解这是一种折扣,补贴部分的金额我们不确认收入也不给客人开发票,但是如果客人要开发票,他又支付了这个钱,如果我们不给客人开商户承担的补贴款的发票,那会不会有客户举报我们少开发票的风险?(这个补贴款每个订单也就一两块钱)
做电商的,平台上直接提前确认收入到余额上“显示提前入账”,然后扣了金融服务费,等后台到了一定的时间自动确认收货或客户自动确认收货了,后台又自动扣余额显示一笔“还款”,因为这个还款不是在当月就能全部订单还款完毕, 金融服务费用“财务费用-手续费”但这个提前到账到店铺余额,和自动还款这个过程,我应该用啥分类?借啥?贷啥?
我们公司作为一个网约平台,客户在平台上面下单,有人接单了,这个订单完成后,由我们网约平台全额开票给客户,接单人员可以后台直接提现这一订单的金额,网约平台只抽取少部分佣金,这种业务,怎么确认收入和成本
老师,请问一下电商平台话费冲值业务怎么做账啊,平台只赚取佣金,客户在我们平台充值,话费进入我们平台,流水大,但是并不是我们平台公司的全部收入,平台只赚取一点点佣金,客户每充值一笔话费我们公司都要先预存足额的钱到运营公司。然后再由运营公司充值到客户手机里面,那么这个收入和成本要怎么确认啊,销售发票也不由我们平台公司开,是运营商开票给客户,我们预存的话费相当于是成本,但是没有发票,这种情况,怎么确认收入和成本,应该怎么确认收入和成本
有湖南商业出口退税的流程和具体操作指南吗
在填写资产负债表时,货币资金这一栏,老板平师只跟我说支出的数字,现在这一栏怎么写,用投入的钱减去所有的支出再加上平时销售东西卖的钱吗
老师你好,制造企业购买木箱用来装生产的设备入什么科目
老师合并报表的固定资产怎么做分录,我方是被收购的子公司
单位人员保险费我们全额承担。个人扣部分之前记入的其他应收现在汇算清缴了我能不能把账改下把其他应收部分记到营业外支出还是怎么入账,
请教郭老师帮忙回答问题,谢谢
2024年暂估了成本100万,然后2025年5月收到的发票只有80万,2025年5月做账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应付账款 -1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万 贷:应付账款 80万,小企业会计准则,是这样做账吧?
酒店餐饮有食材和酒水综合成本怎么计算
个人所得税在哪里汇算清缴
老师,计提折旧时 净残值率多少合适
全额开票也是可以的吗,一般企业确认收入无法用差额计算的吧
同学您好,请参考一下。 由于联营模式下,商场在将商品转让给最终顾客之前不控制该商品,所以商场应属于代理人身份。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即“净额法”)确认收入。 由于在销售商品后,是商场负责收银和给客户开具销售发票,所以在税务方面完全符合商场销售货物的规定,应全额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供应商给商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方面做进项税额处理,企业所得税方面做成本处理。 因此,会计处理是净额法处理,税务方面是全额法处理。
老师,你的意思是,做账的时候要用佣金确认收入,但是报税的时候,就视同销售,以全额开票的增值税确认销项,所得税方面也是全额开票的金额作为本期主营收入吗
是的,这属于税会差异,请您参考这个例子。假如A供应商的专柜在甲公司商场,10月份销售了100万元(不含税),税额13万元,价税合计113万元。根据双方的联营协议,甲公司商场应分得20%。A供应商在11月份按规定开具了80%的增值税专票,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联营货款。 因此,甲公司10月做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联营收入 20万元 合同负债-A公司 8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元 说明:虽然会计上是按照净额确认的收入,但是增值税发票开具、计税以及申报,都需要按照全额进行。 11月份收到发票支付货款做分录如下: 借:合同负债-A公司 8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4万元 贷:银行存款 90.4万元 3.纳税调整。 假如甲公司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联营收入”累计发生额为1800万,联营扣点均为20%。由于甲公司在会计处理时是按照“代理人”处理的,是净额法处理的。但是,在税务方面却应该全额确认。 应税收入=1800万元/20%=9000万元,与会计收入1800万元相差7200万元,应纳税调增7200万元; 应税收入对应的成本=9000万元×(1-20%)=7200万元,会计成本为0,应纳税调减7200万元。虽然,收入与成本都同时调整,一增一减,表面上对于应纳税所得额是没有影响的
老师,主要接单人员,他们是个人形式,无法获取发票,不但没有进项,连费用也无法合理化,怎么办
咨询一下当地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