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您好,您的公司属于代理人,用你们收取的佣金作为收入,你们发生的成本确认成本。

下午好,有个财务疑问需要请教: 我目前制作了一个建材服务平台。为了给商场的品牌之间相互带订单,增加收益,有如下几个设计到公账的资金的进出,我不清楚是否能合理规避掉企业所得税。 1.每个商场的商户会往平台充值作为备用金,钱直接到平台的微信商户,我们会提现到公司公账上,这个用剩的钱本质上还是商户的,不属于我们。此时如果商户操作提现,我们就会把公账上的钱打款给他私人账户。 2.平台有一系列的操作,商家下面的销售会不断的拿到带单的佣金,也就是扣除商家在平台上充值得来的积分,销售拿到积分可以当作现金提现。此时,我们就会操作公账把钱转给销售的私人账户。 这个过程会产生企业所得税吗,如何合理规避呢
我们公司作为一个网约平台,客户在平台上面下单,有人接单了,这个订单完成后,由我们网约平台全额开票给客户,接单人员可以后台直接提现这一订单的金额,网约平台只抽取少部分佣金,这种业务,怎么确认收入和成本
老师,请问一下电商平台话费冲值业务怎么做账啊,平台只赚取佣金,客户在我们平台充值,话费进入我们平台,流水大,但是并不是我们平台公司的全部收入,平台只赚取一点点佣金,客户每充值一笔话费我们公司都要先预存足额的钱到运营公司。然后再由运营公司充值到客户手机里面,那么这个收入和成本要怎么确认啊,销售发票也不由我们平台公司开,是运营商开票给客户,我们预存的话费相当于是成本,但是没有发票,这种情况,怎么确认收入和成本,应该怎么确认收入和成本
老师好!我们公司通过公开投标,中标一网络平台的独家货物供应及配送服务,合同约定网络平台公司收取10%服务费,并将平台销售代收的货款按月支付给我公司,客户发票由我司直接给客户开具。一公立医院的职工可以在这个网络平台用饭卡支付消费,月底我公司开发票给医院,目前医院认为是我公司开的发票,款付给平台公司不符合三流一致,请问事业单位一定要求三流一致吗?三方协议约定了合作模式也不可以吗?
小红书收入问题求解答,一开始想以订单发货时间的客户实付+平台优惠为收入,费用是平台佣金+分销佣金,收入-费用等于到账资金,后来在结算账单的时候发票管理有3张发票分别是平台佣金,分销佣金,负数的平台优惠,咨询平台意思佣金和优惠是一个抬头可以互抵,但是目前平台优惠负数金额大于平台佣金,可以先不开等合计是正数再开,后面再把之前做的多余的收入冲掉?分销佣金不是一个抬头可以先开,但我在平台申请分销佣金发票的时候不让我开,显示要和负数一起开,但是它们又不是一个抬头,问客服让我给平台开一张平台优惠的正数金额,这样我发票管理的负数票可能就没了,请问我能给平台开吗这样操作我如何确认收入,或者说有没有其他好方法
现在就业市场怎么样?好不好找工作?
现在的就业市场好找工作吗?
公司没有实际的生产工人,是在别的公司代加工的,但是有些材料是自己买的,这种情况下怎么核算成本?
老师您好,请问修改以前年度的纳税申报表要注意哪些细节呢?才不会引起税务预警,是先修改财务报表,其次 增值税申报表,最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吗?
老师,我们在公司记账方式,比如:销售结算单已开出,客户也付款,只是月末客户没有发货情况,我们会计记账是按照实际发货出库才上账的,所以她这笔账记得是客户的预收账款,但是客户的意思是,人家只是没有发货而已,这就是客户的货,就相当于暂存我们公司。这样的情况就是月底要出对账单给客户,记账方式不一样,会有分歧,对账单没法一致。老师正确的方式应该是怎么样的?
老师好,股权回购的具体操作是什么?何为股权回购,涉及的税种有哪些?如何计算
公司没有业务了,账面上还有多缴纳的增值税,要怎么办?如果申请退税是不是会引起税务局查账的风险
老师好,我有个问题想问你,我们公司总收入减去总成本减去开支,我们老板说要和总欠款加上已收的钱减去厂家的累计欠款相等是对的吗?
我们公司把电费都是付给个人,个人不提供发票。我做账也没有做电费支出,会不会有风险呢
建筑行业的税负率一般都是多少呢?
全额开票也是可以的吗,一般企业确认收入无法用差额计算的吧
同学您好,请参考一下。 由于联营模式下,商场在将商品转让给最终顾客之前不控制该商品,所以商场应属于代理人身份。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即“净额法”)确认收入。 由于在销售商品后,是商场负责收银和给客户开具销售发票,所以在税务方面完全符合商场销售货物的规定,应全额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供应商给商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方面做进项税额处理,企业所得税方面做成本处理。 因此,会计处理是净额法处理,税务方面是全额法处理。
老师,你的意思是,做账的时候要用佣金确认收入,但是报税的时候,就视同销售,以全额开票的增值税确认销项,所得税方面也是全额开票的金额作为本期主营收入吗
是的,这属于税会差异,请您参考这个例子。假如A供应商的专柜在甲公司商场,10月份销售了100万元(不含税),税额13万元,价税合计113万元。根据双方的联营协议,甲公司商场应分得20%。A供应商在11月份按规定开具了80%的增值税专票,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联营货款。 因此,甲公司10月做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联营收入 20万元 合同负债-A公司 8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元 说明:虽然会计上是按照净额确认的收入,但是增值税发票开具、计税以及申报,都需要按照全额进行。 11月份收到发票支付货款做分录如下: 借:合同负债-A公司 8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4万元 贷:银行存款 90.4万元 3.纳税调整。 假如甲公司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联营收入”累计发生额为1800万,联营扣点均为20%。由于甲公司在会计处理时是按照“代理人”处理的,是净额法处理的。但是,在税务方面却应该全额确认。 应税收入=1800万元/20%=9000万元,与会计收入1800万元相差7200万元,应纳税调增7200万元; 应税收入对应的成本=9000万元×(1-20%)=7200万元,会计成本为0,应纳税调减7200万元。虽然,收入与成本都同时调整,一增一减,表面上对于应纳税所得额是没有影响的
老师,主要接单人员,他们是个人形式,无法获取发票,不但没有进项,连费用也无法合理化,怎么办
咨询一下当地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