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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品销售和提供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且均为主营业务。该公司经销W产品并按实际成本核算。W产品的售价中不包含增值税,确认收人的同时结转销售成本。2021年该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一、3月1日,收到乙公司预付货款1017万元。3月2日,向乙公司发出一批W产品,按产品价目表上的标价计算其总价为1000万元,由于是成批销售,甲公司给予乙公司10%的商业折扣,当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出的商品符合收人确认条件,该批产品成本总额为800万元。二、5月1日,向丙公司赊销W产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2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0万元,该批产品成本总额为1400万元。W产品已发出,符合收入确认条件。5月7日因为质量问题收回上述产品。三、7月3日,与丁公司签订一份服务合同,期限为9个月,合同总收入225万元(不含增值税),先预收135万元,甲公司能够合理估计履约进度,履约进度按照已发生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截至7月31日已发生成本32万元,假定全部是工资费用,预计完成合同义务还将发生成本128万元。

2022-12-07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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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7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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