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设立在我国境内的某重型机械生产企业,2021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8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500万元,营业外收入12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60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1300万元,营业外支出800万元,税金及附加420万元,增值税400万,销售费用1800万元,管理费用1200万元,财务费用180万元,投资收益1600万元。已经按照规定预缴了企业所得税50万元,2022年2月会计师事务所受托对该企业2021年度纳税情况进行审核,获得如下资料:(1)当年8月将两台重型机械设备通过市政府捐赠给受灾地区用于公共设施建设,"营业外支出"中已列支两台设备的成本及对应的销项税额合计236.4万元,每台设备市场售价为140万元(不含增值税)。(2)当年10月向95%持股的境内子公司转让一项账面余值(计税基础)为400万元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转让收入80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该项转让业务已通过省科技部门认定登记。(3)当年实际发放职工工资1400万元(含安置10名残疾人的工资50万),包括不合理的工资有5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200万元,拨缴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