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同学。 1.您作为分包款,要预交的,根据您的合同金额预交 2.不存在重复预交的问题,在22年的政策是小规模是免预交的。 3.比如整体项目100万,分包50万,总包是按50万预交,分包按50万预交的
老师,我有这么一个问题:我们公司承接了一个钢结构安装的工程,然后我们分包了出去,承包单位是一个劳务派遣公司,9月25日发包单位付款,付了80万,拿钱的前提是:1.我们公司与所有务工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 发包单位给的样本)2.所有劳务人员的工资表,银行卡 3.发票 我们付给劳务公司哪能有80万,为了拿回这80万我们到处找人,做工资表,签合同。钱是拿回来了,可我们的帐怎么处理呢。我想了三个方案:方案1.把这些劳务人员全当成劳务公司的人,然后让他们出个代付款证明,付款证明就是工资表和发包单位付工资流水。 方案2.让劳务人员开发票。老师我的问题是:1.哪个方案处理从有利于企业应对税务等部门检查有利,还是两个方案都不好,您有更好的建议。2.劳务派遣合同上是不是应该注明怎么结算,这样的合同结算是定好每个人多少钱,还是规定好干完多少平米的活,每平米多少钱?
求救 ,业务情况如下:我公司分包到一工程项目,分包合同1000万。项目所在地成都A区,税务局成都B区。根据2017年文件,大成都范围内的项目不需要开外经证,我们只需要按收入在B区交税即可。但是总包单位是重庆的,不属于成都范围,他们开具了外经证在成都A区,合同价是8000万元,但是他们要求我们也在A区预交1000万的税,预交率2%。问题1.我们的税管专员不同意我们预交在项目地2.总包单位说她实际只收了7000万,又1000给我们了,所以这个1000万预交需要我们承担。
请问一下,劳务派遣公司既有一般计数税,又有差额征税(服务费开增票,代收代付开普票),那收入的中确认,代收代付的普票是不是也要算收入,同时代发放的工资要进成本,要与普票的金额相一致,对吗?对于这种代收代付工资的派遣公司什么情况下选一般计税呢?2 如果是分包的劳务派遣公司,是不是只有服务费,用一般计税,没有差额计税? 开票计收入,收到票计成本,进项可以全部抵扣? 3 针对2的情况是不是和人力外包公司的情况是一样的,可以参照人力外包公司的账务处理? 4 如果公司有帮别的单位请钟点工,临时工,是不是可以根据银行付款水单直接入成本,还是需要他们去税务代开发票,才能入账呢? 5最后劳务派遣公司财务做账的注意事项是什 么?比如收到的房租,物业费用进项可抵吗?
老师,我们是建筑总承包企业,属于大包,我们自己买主材,把辅材和劳务分包出去了,一般计税方式。要求分包方提供专用发票来结算工程款,我们扣除税款和管理费,剩下的按照提供的发票汇款。我们公司目前想这样做,分包方来我们公司办理拨款之前,我们要先给开发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这时销项税就产生了,目前分包方还没有给我们提供成本发票,所以我们会先让分包方按照9%的税及附加,先把税款交到我公司,等分包方拿来多少进项,我再返还给他税款,这样的话,这个税做到其他应付款里面,返还的进项税肯定小于销账,那其他应付款一直有余额怎么办老师?我不知道这种方式收入税款是否合理
老师,我们是建筑总承包企业,属于大包,我们自己买主材,把辅材和劳务分包出去了,一般计税方式。要求分包方提供专用发票来结算工程款,我们扣除税款和管理费,剩下的按照提供的发票汇款。我们公司目前想这样做,分包方来我们公司办理拨款之前,我们要先给开发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这时销项税就产生了,目前分包方还没有给我们提供成本发票,所以我们会先让分包方按照9%的税及附加,先把税款交到我公司,等分包方拿来多少进项,我再返还给他税款,这样的话,这个税做到其他应付款里面,返还的进项税肯定小于销账,那其他应付款一直有余额怎么办老师?我不知道这种方式收入税款是否合理
齐鲁公司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进行期末存货计价。假设公司在2013年年末开始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有关年度某类存货的资料,如表所示。日期实际成本可变现净值2014年12月31日2200002300002015年12月31日1500001350002016年12月31日2400002460002017年12月31日2400002100002018年12月31日180000170000请做各年存货减值准备的账务处理。
作出企业各年的账务处理:年份,实际成本,可变现净值2017年220000,2300002018年150000,1350002019年240000,2460002020年240000,2100002021年180000,170000
结转本年损益,其中本年各损益项目累计发生额(元):主营业务收入 12-000·元,其他业务收入 480-352元;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00 元,其他业务成本 577·900 元;税金及附加:194-693.49 元;销售费用:689·190.71 元;管理费用:544-593.28 元;财务费用:22 000 元;投资净损失:-11-360 元;营业外收入:3 600 元;营业外支出:26 -201元;所得税费用:217-566.35元;
作出企业各年的账务处理: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进行期末存货计价年份实际成本可变现净值20172200002300002018150000135000201924000024600020202400002100002021180000170000
3、某境内居民企业2023年发生下列业务:(1)销售产品收入2000万元;(2))取得国债利息2万元;直接投资境内另一居民企业,分得红利50万元:(3)全年销售成本10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100万元;(4)全年销售费用400万元,含广告费200万元;全年管理费用205万元,含业务费40万元及新技术研究开发费80万元;全年财务费用45万元;(5)全年营业外支出40万元,(含通过政府部门对灾区捐款20万元,直接对私立捐款10万元,违反政府规定被工商局罚款2万元);要求计算:(1)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2)该企业对收入的纳税调整额;(3)该企业对广告费用的纳税调整额;(4)该企业对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5)该企业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6)该企业对研发支出的纳税调整额;(7)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8)该企业应纳的所得税额。
3、某境内居民企业2023年发生下列业务:(1)销售产品收入2000万元;(2))取得国债利息2万元;直接投资境内另一居民企业,分得红利50万元:(3)全年销售成本10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100万元;(4)全年销售费用400万元,含广告费200万元;全年管理费用205万元,含业务费40万元及新技术研究开发费80万元;全年财务费用45万元;(5)全年营业外支出40万元,(含通过政府部门对灾区捐款20万元,直接对私立捐款10万元,违反政府规定被工商局罚款2万元);要求计算:(1)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2)该企业对收入的纳税调整额;(3)该企业对广告费用的纳税调整额;(4)该企业对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5)该企业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6)该企业对研发支出的纳税调整额;(7)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8)该企业应纳的所得税额。
3、某境内居民企业2023年发生下列业务:(1)销售产品收入2000万元;(2))取得国债利息2万元;直接投资境内另一居民企业,分得红利50万元:(3)全年销售成本10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100万元;(4)全年销售费用400万元,含广告费200万元;全年管理费用205万元,含业务费40万元及新技术研究开发费80万元;全年财务费用45万元;(5)全年营业外支出40万元,(含通过政府部门对灾区捐款20万元,直接对私立捐款10万元,违反政府规定被工商局罚款2万元);要求计算:(1)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2)该企业对收入的纳税调整额;(3)该企业对广告费用的纳税调整额;(4)该企业对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5)该企业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6)该企业对研发支出的纳税调整额;(7)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8)该企业应纳的所得税额。
3、某境内居民企业2023年发生下列业务:(1)销售产品收入2000万元;(2))取得国债利息2万元;直接投资境内另一居民企业,分得红利50万元:(3)全年销售成本10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100万元;(4)全年销售费用400万元,含广告费200万元;全年管理费用205万元,含业务费40万元及新技术研究开发费80万元;全年财务费用45万元;(5)全年营业外支出40万元,(含通过政府部门对灾区捐款20万元,直接对私立捐款10万元,违反政府规定被工商局罚款2万元);要求计算:(1)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2)该企业对收入的纳税调整额;(3)该企业对广告费用的纳税调整额;(4)该企业对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5)该企业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6)该企业对研发支出的纳税调整额;(7)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8)该企业应纳的所得税额。
3、某境内居民企业2023年发生下列业务:(1)销售产品收入2000万元;(2))取得国债利息2万元;直接投资境内另一居民企业,分得红利50万元:(3)全年销售成本10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100万元;(4)全年销售费用400万元,含广告费200万元;全年管理费用205万元,含业务费40万元及新技术研究开发费80万元;全年财务费用45万元;(5)全年营业外支出40万元,(含通过政府部门对灾区捐款20万元,直接对私立捐款10万元,违反政府规定被工商局罚款2万元);要求计算:(1)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2)该企业对收入的纳税调整额;(3)该企业对广告费用的纳税调整额;(4)该企业对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5)该企业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6)该企业对研发支出的纳税调整额;(7)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8)该企业应纳的所得税额。
3、某境内居民企业2023年发生下列业务:(1)销售产品收入2000万元;(2))取得国债利息2万元;直接投资境内另一居民企业,分得红利50万元:(3)全年销售成本10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100万元;(4)全年销售费用400万元,含广告费200万元;全年管理费用205万元,含业务费40万元及新技术研究开发费80万元;全年财务费用45万元;(5)全年营业外支出40万元,(含通过政府部门对灾区捐款20万元,直接对私立捐款10万元,违反政府规定被工商局罚款2万元);要求计算:(1)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2)该企业对收入的纳税调整额;(3)该企业对广告费用的纳税调整额;(4)该企业对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5)该企业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6)该企业对研发支出的纳税调整额;(7)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8)该企业应纳的所得税额。
我作为的是再分包我是再分包单位 麻烦了
一样的。 50万你再分20出去 你就是按30万预交,他按20万预交
我们公司是再分包劳务的一般纳税人一样的吧 老师
是的,一样的,思路一样的
预缴都是按开票额度预缴我们不是一个总包总包_分包_再分包我们公司是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在这个活动中属于再分包方
我不能再分了我是最后一道开票的了
我已经属于再分包了
再分包,是否再再分包,这个是属于另外的法律条款的规定。 在税收层面,预交的时候,都是扣除分包款再预交的。这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
那一条法规规定的是扣除分包款预缴呢?
税收层面,文件原文是 合同价款-分包款,作为计算依据, 没有明确是几次分包。
有没有文件?麻烦老师了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缴纳的税率调整为10%.因此,笔者认为应根据取得预收款所对应的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区分,适用调整后税率的,则计算公式应相应调整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2B10%)×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则仍按照原方法计算: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2B3%)×3%
那只是笔者认为预缴就是按开票金额算如果不按开票金额,税务局是会让带资料过去的税务系统会报警这个文件只是调整税率的通知
嗯,这里的预缴在实务工作当中很多是以开票金额,有的也是以合同金额,这两者在实务工作当中都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