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是的,属于在境外提供境外服务免税。

请教下关于进口业务。进口报关单上境内收货人A 和消费使用单位B是不同的两家公司, 并且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缴款单位写了境内收货人的公司A。 我们问过第一家财务公司,他们的解释说,因为B是“消费使用单位”, 才真正拥有货物所有权。 如果缴款书开给A, A因为没有货物所有权,即使进项税缴款书开给A,但A也不能享有进项税抵扣。 这样的说法对吗? 另外,我们又咨询过第二家财务公司,另一种说法是: A可以不充当“纯代理”(即进口买卖的业务实际是B在做,不是A来做); A应该要充当“代理进口”,然后做经销销售给B,相当于对境内销售,再给B开具国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样的话,A就可以用海关开具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进项税,来抵扣销售开具给B的国内专用发票上的”销项税“? 上面哪个说法对?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向我们美国公司提供在美国的申报税的服务,他给我们开了一张形式发票,发票是包含6%的增值税。有点疑惑,毕马威的这个服务,对于他们自己公司来说,属于向境外企业提供完全在境外的专业技术服务吗,这个适用于跨境免税吗?
老师,我们公司给境外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收取服务费,开具了普票金额4131.05元,税率是免税, 如果是出口的货物销售就会存在交附加税的情况,但我们这个就是技术人员给对方提供了个咨询服务,也不会存在国内进项的情况, 请问我在申报增值税报表的时候需要针对免税服务费的金额去缴纳附加税吗
您好老师,我想咨询一下1.我们公司是建筑企业,在外面干工程活以往都是有劳务派遣公司对我们开具这块的费用,最近的工程找了临时的工人只用一次这种,然后劳务公司对我们开的是人力资源服务的劳务服务费发票,说属于劳务外包,这样对吗?我拿这种劳务外包发票入账入什么科目?2.还有这家劳务公司说明年要我们整灵活用工平台,对我们开灵活用工服务费发票,那灵活用工服务费发票入账应该入什么科目?3.我们家国外工程开的都是普票免税的发票,那对方如果对我开灵活用工专票6%服务费发票我还能抵扣吗?是不是国外的这种免税普票只能收普票入成本呀?4.劳务外包是不是不属于工资类,管理口的工资审批表是不是不用报劳务外包这块?因为我们工资审批表每个月都要申报,只包括在职在岗的和劳务派遣这2部分的工资,没看到劳务外包的这部分。
请问下我们公司是做服装的,但是我在别人的零售店里买了些衣服,对方说他们开不了专票给我们的,说按照这个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零售商品不得开具专票。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他们开不了专票
老师,您好,我想问一下民办学校的登记证做了更名,公章还未刻好,税务系统上还没有进行变更,对方开票是还用原来的名称还是用新名称
出口货物由dhl统一安排的,可以申报出口退税吗?报关单上的成交方式写的是CIF 、CFR ,是对的吗
老师好,帮忙提供一下我们财务常用的科目表,谢谢!
各位老师大家好,类似于商贸公司这种,就是购进方便面销售的时候,没有打进公户,但是款项是收进来了,有的是现金,有的是微信,但是这些收款也没有做到金额区分明确,那么我在做收入的时候,怎么记账,请各位老师指点一下,谢谢
老师好!因业务不好,利润亏损太多,我想把已入账的汽车从公司转出来是否可以,已经折旧两年多
人力资源公司发放派遣的劳务人员日结工资怎么做账务处理
@董孝斌老师,我想咨询一下 我们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但是我们研发的项目,年初无法立项和明确具体是啥,一般都是2025年结束以后,2026年初才会去根据去年的研发知识产权情况去编辑研发项目,这样的话我们财务在平时入账的时候无法准确归集到具体的研发项目上面,只能归集到一个整体研发费用科目下面,等到年度结束以后才去调账,这样就导致我们的工作一直是滞后的,也没法整理装订凭证,实操中这样的问题怎么解决?
你好老师 在上月计提时工资多计得了3744元,上月已做了计提和暂扣 暂扣时我们挂其他应付款-暂收款科目,本月发放借:其他应付款-暂收款科目,贷:银行 差额部分要如何做调整呢!谢谢
老师说的我手里有2026年1-5银行流水,2026年1-5月销项发票进项发票,怎么开始一步步做账,我做过内账,没做过外账
个税申报4000,员工工资6000剩下的金额怎么付合适走报销还是?
老师,那为什么对方开给我们的发票上面还收取了6%的增值税呢?
跟他们所在的行业有关吗? 还是只是形式发票列明明细,其实他们并不缴纳增值税?谢谢老师~
同学,您好,为您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第五条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应税行为,除第(九)项、第(二十)项外,必须签订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