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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付给B,B付给C,C给A开票,请问A如何入账

2023-01-22 17:50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3-01-22 18:02

答:A的入账要遵循三步步骤:

第一步:A要对付给B的数额进行登记,记录为支出,记录在贷方,因为A是付款方。

第二步:在收到C的开票后,A要记录收入,并在借方登记,因为A是收款方。

第三步:最后,A要将上述两笔财务记录进行核对,确保账目是准确无误的,确保是实收实付的。

账务核对是一项重要的账务工作,主要是对账务凭证和账单进行审核,确保核对准确无误,从而确保账务凭证真实有效。

拓展知识:账目核对可以帮助公司确保钱款正确安全地流转,确保账务信息准确及时,有助于公司资金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从而保证公司业务的顺利进行。另外,定期对账可以及时发现账务问题,及时排查问题,以免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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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A委托B付款的可以。
2023-12-12
您好,借:库存商品 进项 代:应付-C 借:应收-A 贷:主营业务收入 销项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借:应付-C 贷:应收-A
2023-09-30
你好,C支付给A的这个是什么业务的?
2024-08-21
亲,请参考以下解释哈 按照国税发〔1997〕134号文,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代开),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的,应当按偷税处理,此种情形下,行为人既构成偷税也构成虚开,在行政法层面产生了法律竞合,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一事不二罚原则),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注:偷税按照不缴少缴税款0.5-5倍罚款,通常要高于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虚开的处罚标准,所以实务中一般按偷税论处)。 如果行为人没有进行抵扣,只是进行了税前扣除,则不应视为偷逃税行为。 2024年3月18日,最高院、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对于虚开、逃税定罪量刑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认定虚开专票罪的前提是“没有实际业务”或者“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什么是“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按照文义解释,理解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更符合立法本意。对于典型的“有货代开”行为,客观上有实际可抵扣的业务(没能取得发票),主观上行为人是为了弥补销售方没有开票产生的税款损失,而非骗抵税款。同时,最新司法解释明确对于“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的不应认定为虚开增专罪。
2024-04-09
您好,借其他应收款~B贷银行存款。收到发票,红字冲回暂估分录,再按发票重新做账。贷应付账款~c贷其他应收款~B
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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