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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土地,原本国土局不允许土地买卖,不给做变更手续,但是,如果总投资达到25%,国土局就可以给变更。转让单位涉及土增清算及相关税费,接收单位取得了对方开具的发票,进成本后,土地成本及在建工程成本在土增清算的时候是否都可以抵扣并加计扣除? 省级财政厅监制的土地出让金收据,可以抵减销项税,此项业务取得的土地出让金发票,还能抵减销项税么?
您好,请问光伏发电公司相关的账务处理怎么做,以及涉及到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我们房开企业有农贸市场摊位 我们直接收取摊位的租金的话要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增值税按照9%缴纳(不是老项目)及企业所得税,这样的话为了减少增值税我们另外成立了一家运营公司运营,我们可以将其租金全部由运营公司收取及负责运营管理并且我们不收取运营公司(这样可以说的过去吗)这样的话运营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就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政策来执行 少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此种情况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运营公司承担吗?运营公司享受财税2019 12号文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吗?如果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只能房开企业去享受的话就没必要租金由运营公司收取缴纳相关税费了 因为综合下来两个公司对这个租赁业务产生的税费可能差不多
老师,你好!公司以土地、房产投资设立新公司,会涉及哪些税费。能否享受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优惠。
公司购买甲粮油公司资产,房产,土地,机器设备,卖方和买方要交哪些税,合同中约定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需承担的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丶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以及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户名变更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为乙方开具发票交纳的税款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竞买前应向所涉税务局部门确认成交后应缴纳的税费标准。这一段对吗?
甲公司商品放在学校销售,货款进学校账户(poS机收款),然后业务部门提供了一个营业统计明细表,没有品名,只有金额7万,叫会计开发票,这怎么开?
您好,我们首单,租赁发票,备注地址是: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永香路1号城市山海V谷206, 工商的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永香路1号城市山海V谷206。发票上的地址没有社区,这样的情况,能办理出口退税吗?
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将租赁的部分场所转租给了第三方,第三方交租后要求开具发票,公司的营业执照的经营内容中没有租赁业务,可以开租赁发票吗?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老师,做工商年报时之前的账号(就是去年办该业务的账号)找不到了该怎么办?
甲公司和乙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都是张三,因经营需要用乙个体工商户执照办了商户收款码,收款码主体名称为甲公司,在报税做账方面甲乙会有什么风险,需要怎么避免?
老师你好!上级主管单位(事业单位)淘汰下15 台旧电脑,本单位接收后怎么账务处理,本单位固定资产5000元,谢谢
方法1:出口企业,3月出口进项税额转出是4月租金/4月总销售收入*4月出口销售收入吗?方法2:还是需要将1-4月租金/1-4月销售收入*1-4月出口销售收入,算出来金额再减去1-3月进项转出
有初级中级证书,可以听哪个课,学了想马上找工作
你好,开发票是不是领导讲怎么开就怎么开吗?
老师,工资谈的4500一个月,一个人,做了43天,老板给了7000元,员工说,算错了,现在咋办,他说的7400多?
您好! 1.涉及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 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同时,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涉及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 号)的规定,对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因此,投资方将土地投资入股到被投资企业名下,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均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适用税率为 0.05%。 3.涉及企业所得税。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殊: 以资产投资入股,属于资产收购范畴,也就是属于资产重组,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没有企业所得税。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这里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这里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您好!1.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规定: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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