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shui5.cn/article/0d/119797.html,您好,这上面有祥细的解说,你可以看下

老师好!请问一下分公司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怎么区分?老师能详细解释一下吗? 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和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两者怎么区分是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 总公司的地址在县城,分公司地址在市里(搞房地产开发)两者都有发票抬头号,提供发票信息时到底提供哪个合适些? 再者就是总公司营业执照上类别: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或控股)分公司营业执照上类别: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自然人或控股)这自然人或控股是什么意思?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请问下老师,是不是这么理解。比如说我销售软件A及其安装部署是要按照13个点的软件产品开票。我销售软件A,部署软件B。就是可以按照软件产品13个点和服务费6个点开票是吗?是这么理解吗?(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
老师,我那天在忙,问的问题没接着往下问。老师,请教一下,同一个公司不同业务收入的拆分,比如销售电机加后面维修维护保养,这种情况我一直有个疑问,这不是混合销售吗?混合销售是从主业的税率的,就像以前学的销售空调同时安装,不是混合销售吗?我记得以前有关讲的税率应该从主业销售的税率13%,但是我遇到的有服务的都单独签合同开票简易计税6%了? 就是这个问题你说外购来的东西销售再安装才是混合销售吗?我说的这种情况公司的电机也是外购进来的不是自己生产的,而且还遇到过其他公司外购的东西提供维护保养的采用的有高税率和低税率或者是简易计税搭配的,以降低公司整体的税负,这种情况不合理吗?是属于兼营吗?
老师您好,能帮忙解释下兼营和混合销售的区别吗?总是搞混
40.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企业下列行为属于增值税兼营行为的是()。 A.建筑公司为承建的某项工程提供建筑材料的同时承担建筑、安装业务 B.照相馆在提供照相业务的同时销售相框 C.饭店开设客房、餐厅从事服务业务并附设商场销售货物 D.饭店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酒水饮料 参考答案:C 选项A、B、D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老师,兼营和混合有些区分不清,两个区别是?
包装纸之前做费用已入账,多种包装纸混起来,也分不清单价,现在要处理掉,直接在线上店铺售卖,应该如何做入库,账务成本费用怎么处理
老师,琪我学习长期股权投资,有一个按公允价值的来计量的老师,麻烦问下,公允价值是个啥意思?还有资产损益是个啥类下的科目呢?
请问服务收入,员工工资作为成本,我可以2.3.4月计提劳务成本-工资,然后5月再把2.3.4.5计提的劳务成本结转为主营业务成本吗。因为5月份才有收入
请问收入是服务,那提供这笔服务收入的员工,工资可以作为成本,那公司给他购买的社保也可以作为劳务成本,之后结转为主营业务成本吗
直播间送粉丝的产品怎么做分录?谢谢老师
请问收入是服务,员工工资和社保可以作为劳务成本,之后结转为主营业务成本吗
公司有三个部门,两个盈利部门,一个办公室后勤,领导问房租按多少比例分摊,老师有建议吗
请问小规模1.2.3月分别有收入,成本我可以一起做到3月吗?还是每个月都要做成本
应收会计 应付会计 费用会计,在国企财务共享中心哪个更有价值和发展前景,为什么
建筑服务预收款,不征税的发票,后期开正式发票后,前边开的不征税的发票还需要红冲吗?
一、兼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通俗地说,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项目通常情况下(除了混合销售)是兼营,对于兼营的要求是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例: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同时也向业主提供其他服务,如向业主提供车位租赁、日常生活物品销售、入户维修服务等业务,是否可认定为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征税?
答:上述销售行为属于兼营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该物业公司应分别核算销售应税服务、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其中提供车位租赁,按照出租不动产征税;销售生活用品按照销售货物征税;提供维修服务的,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
二、混合销售
什么是混合销售?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通俗地说,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但如果是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注意只能是服务及货物的组合),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的税率或征收率一般从主业,特别情况按兼营对待。
例:某汽车美容店提供汽车打蜡服务,伴随车蜡的销售,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
答:打蜡服务适用生活服务6%税率,车蜡销售适用13%税率,两者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该汽车美容店主体不属于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其提供打蜡服务同时销售车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应按生活服务6%的税率核算。
例:某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精装房(装修标准中包含家电、家具等)一并销售家具家电,应以取得的全部销售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混合销售的特殊情况
是否所有的混合销售税率或征收率都是从主业,不是的。以下几种建务服务%2B货物行为即使是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也要按兼营对待。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
例:某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生产沥青并现场铺路,应当适用9%还是13%?根据细则规定,应当分开核算,生产沥青按13%税率,铺路按9%税率。
四、总结
(一)兼营与混合销售二者区别在于:兼营所涉及的业务之间是不相关的,没有必然的联系,可分开核算;而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其业务绑定在一起,不可分开的,所涉及的税种也是同时发生的。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进口货物如果不是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的,属于兼营行为。
(三)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和征收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四)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只有货物与服务的组合才可能是混合销售,其他组合方式,如销售货物与销售不动产不属于混合销售。
(五)是否只要是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都是混合销售?
一般是这样,除了与建筑服务有关的四种情形: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建筑企业销售活动板房、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而是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严颖
2018年3月的解析——
“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分
混合销售和兼营,是税法中比较令人头疼的概念。很多财税人会在此处晕头转向,始终处于看着概念似乎懂,遇到问题不明白的阶段。
但这又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因为混合销售和兼营的税务处理是不一样的,判断不对,就可能产生多缴或少缴税的风险。所以,我们有必要把它们分清楚。
兼营
什么是兼营呢?这个其实比较好理解,比如我们去移动大厅交话费,同时它还卖手机。也就是说,公司从事两种不同的业务,彼此之间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这就是兼营。
兼营怎么缴税呢?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比如这个移动大厅,原本话费是按照6%缴税,卖手机是按照17%缴税,如果它自己不能核算清楚,那就全部按照17%来缴税。
混合销售
什么是混合销售呢?按照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这个概念该如何理解呢?关键点有两个:
第一: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
第二:这项行为是“货物%2B服务”的模式。货物是指有形动产,“服务”是指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也就是属于原先营业税的那些税目。
比如你去商场买了个电视,商店负责送货上门。这里,商场既提供了销售电器的行为,又提供了送货上门这种物流辅助服务。这里,不论这个服务是收费还是免费,但这确实是一项销售行为,涉及到了“货物%2B服务”。所以它是一项混合销售行为。
这里特别注意,没有“货物%2B销售不动产”,没有“货物%2B销售无形资产”,也没有“货物%2B劳务”这些形式。
判断混合销售行为需要把握住的原则是,货物和服务是有内在关联性的,因为你买电器了,我才提供送货的服务,这就是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商场就有一个送货门市部,无论是否在本商场买货,只要出运费,都提供送货服务,这种情况就是兼营行为了。
另外,我们还要体会一下,货物和服务之间其实是有一个从属关系的,一个是红花一个是绿叶,绿叶的存在是为了衬托红花的绚丽。
我们再举一个例子,如果我办了个培训班,给大家讲增值税,一个人收998元,这个培训费属于“生活服务“中的文化体育业,但同时,我把我的讲义装订成册,在培训中发给大家,这又包含了一种销售货物行为,这项业务实际上就是“生活服务%2B货物销售“的混合销售行为,而且发讲义是为了让培训的效果更好。
如果我在培训班外面设置了现场卖书的摊位,培训的人路过的时候看到会买。讲课和卖书之间没有什么内在的关联性,是一种经营互补,这就是一种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如何缴税呢?
规范说法:“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通俗说法:也就是如果你以卖货为主,就按销售货物缴增值税,如果你以提供服务为主,就按服务业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