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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3月1日,应交税费一未交增值税货方余额为25500元,本月发生下列增值税业务:5日,缴纳上个月的增值税。7日,购买6000千克原材料,单价10元,增值税率13%,不含税运费1000元,增值税率9%,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开出一张银行汇票,材料未入库。10日,因管理不善,发生大火,烧毀原材料一批(成本20000元,增值税2600元),原因待查。15日,赊销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含税售价113000元,增值税率13%。商品成本价80000元。17日,购进免税农产品,支付的全部价款为20000元,增值税率9%。作为原材料验收入库,款项用银行存款支付。18日,企业将自产的产品(成本30000元)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车间职工。该商品售价40000元入账,增值税5200。20日,企业转账预交本月增值税5000元。31日,计算本月未交增值税,并结转。

2023-03-12 21:1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3-03-12 21:15

您好 请问是需要写分录还是算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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