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你好,一般纳税人是法定税率,小规模就是1%普票,1%专票的,可以不享受政策专票开3%
老师,最新优惠政策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开票税率是只能开免税普票,1%普票,3%专票呢?还是说也可以选择开3%的普票?
老师,我是个体户,第一次开发票,了解政策是在2023年月10万以下免增值税的,那我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优惠政策及简易计税】【是否选择普通零税率】【是否含税】这些选项应该怎么选?如图
老师,目前企业开具全电增值税专用发票最新优惠政策税率可以随便选择是吗
老师,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现在是享受征收率1%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客户要开专票,我们可以开1%的专用发票吗?谢谢老师
老师 您好,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全电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电子税务局-项目信息维护那,有个优惠政策及简易计税,这里应该选“是”还是“否”呢?
在2023年3月购买的原材料,2024年4月才发现未入账,就做在了2024年,税务来检查,该怎么说明情况呢
老师,制造行业在未生产期间产生的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能在下次生产产品的时候计入成本里面吗
老师,我想问下“关于小规模到升级成一般纳税前无收入并未产生申报纳税的话,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是可以在升级一般进行抵扣”请问这个无收入并产生纳税申报的期间是如何界定的呢?比如我们公司3.19成立的,税种认定是4月1日,缴款书是6月27日产生的,升级一般是7月1日。但是这期间我们有开过票。这种期间算不算无收入并纳税申报呢
企业所得税交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不是报表上的净利润呢
老师,我想问下“关于小规模到升级成一般纳税前无收入并未产生申报纳税的话,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是可以在升级一般进行抵扣”请问这个无收入并产生纳税申报的期间是如何界定的呢?比如我们公司3.19成立的,税种认定是4月1日,缴款书是6月27日产生的,升级一般是7月1日。但是在这期间我们公司有开出过发票。这种期间算不算无收入并纳税申报呢
在总公司签合同任职财务,工资在总公司发放。但子分公司没有财务,兼任子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处理账务,请问如何从子分公司发工资给该员工
请问老师,财务费用当中有利息费用、利息收入,计算息税前利润时利息收入怎么处理?谢谢老师
老师,我想问下“关于小规模到升级成一般纳税前无收入并未产生申报纳税的话,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是可以在升级一般进行抵扣”请问这个无收入并产生纳税申报的期间是如何界定的呢?比如我们公司3.19成立的,税种认定是4月1日,缴款书是6月27日产生的,升级一般是7月1日。这种期间算不算无收入并纳税申报呢
当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是7 销项是5 最后结转增值税只要做借应交销5 应交 转出未交 贷 应交进7这样就完成了,因为我翻了我们那边分录就只有这一个
老师好,想问个实践的问题,我们有两个公司,一个公司负责销售叫A公司,一个公司负责加工叫B公司。第一个方案:A公司买材料让B公司加工;第二个方案:B自己买材料生产后卖给A。这两种方案从税负率和经营管理模式下哪种比较好,如果测试税负率的话,怎么着手去测试?
老师,我们是小规模的,意思我可以享受政策选择按照1%是吧
是的没错, 是这样的
好的,老师,哪儿可以看到这个最新政策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9 打印本页 字体: 【大】 【中】 【小】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八、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十、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十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2)。 十二、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纳税人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至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一、二、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谢谢老师
不客气,有空给五星好评:,
老师,这个政策感觉读不太懂,看到好打脑壳
目前我开全电专用发票按照1%来都话,就是享受了政策噶?
是的没错, 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