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是的,是可以的

老师,我们公司因为项目需要临时雇佣了一部分人员,签订半年期的临时劳务合同,约定每个月发放工资,发放工资时可以按照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吗,还是必须要按照劳务费扣除申报个税?
劳务报酬在个税汇算清缴中,可以和工资薪金一起作为综合所得,按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扣税吗
老师您好,这两段话矛盾吗,请老师解答一下,谢谢: 确定一处为工资薪金发放单位,其他单位为兼职,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全部为兼职的,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减除800或者4000以上*20%部分,剩余部分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于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比如我现在是在三家单位有取得工资,都按工资薪金进行了代扣代缴个税,而且次年3月已对个税做了综合汇算。有人说不对,只能在一家单位合并领取工资,单位之间开票结算(人力资源劳务派遣),不知道怎样对?
老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在填应付职工薪酬的时候的税收金额,按照个税app中申报的综合所得申报,还是正常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年终金这两部分的额度(其中公司有申报劳务报酬所得,是否需要计算到总额)
劳务报酬所得最后会并入综合所得进行个人所得书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时候税金也是分开算吗?比如本人有两种收入,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汇算清缴的时候也是分别计算一年内劳务报酬收入的纳税金额,和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金额,再加在一起交税,还是两种收入综合到一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