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搬迁服务这个名 你好同学: https://bmjc.jss.com.cn/Contents/smartCode/web/index.html#/index 这是免费的开票编码查询 软件 ,把你要销售的商品名输入进去自动出来税收分类编码,你试试。

平整土地协调服务费,开票开什么服务名称?
老师,您好!这个开发票的服务名称是放在什么地方?怎么开名称?
请问老师:我公司是建筑施工公司,工程过程中发生了一笔搬迁费,这个发票开具的时候货物名称那里可以直接写建筑服务还是要写搬迁费呢?开票系统里没有找到那个名目
工地上支付搬迁费,发票的服务名称开什么?
德邦物流达成搬迁协议,负责大厦楼内办公家具搬迁及垃圾清运服务,请问发票的服务名称开什么
租的十年的地皮,上塔建的厂房和办公室入固定资产吗?怎么计提折旧
请问老师,中级会计实物租赁这章,请问如果租赁付款额中有: 1、甲方需要固定每年支付社备租金10万,租10年,内含报酬率5%, 2、6年后确定使用购买选择权,花30万买断设备 请填下如下金额: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解释一下30万买断费是否应该折现并参与未确认融资费用的计算? 如果修改一下换成: 1、甲方需要固定每年支付社备租金10万,租10年,内含报酬率5%, 2、8年后终止租赁合同,赔偿20万。 请填下如下金额: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解释一下赔偿款20万是否也需要折现?是否参与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请逐一回答,谢谢!
消费者在平台上买了一个手镯,给消费者开了票,这个票的金额包含了税票吗
老师,请问一年20万需要交多少个税,麻烦给我一个换算的公式,看能交多少钱
生产型企业A公司销售一批进口货物给韩国B公司,但是发货直接发给国内C公司,A与B签订销售合同。算出口吗?能退税吗?
老师您好,公司目前处于基建期,去年已取得土地使用证,自去年10月份开始进行无形资产摊销,都已计入管理费用,现在开始建设地表办公楼,员工宿舍楼等,所以这三栋楼的所占土地摊销是否可以分别计入办公楼,员工宿舍楼及生活中心的工程成本中呢
哪些是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关于缴纳印花税,框架合同的金额是10000元,如果后期实际金额是8000元,怎么缴纳印花税?如果后期实际金额是15000元,又怎么缴纳印花税?
公司的进项票不够,老板说他想办法。作为公司会计有风险吗?怎么合理处理这个事
电子税务局里的发票入账标识有什么作用?
工地上的东西搬迁,开发票服务名称写什么?运输合同和搬迁合同的区别是什么?怎么样都会又搬又运的不可能分开
一、运输承揽合同与运输合同区别 运输承揽合同指的是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协商约定运输方式,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事项,由甲、乙双方签订协议确定,所签订的协议就是运输承揽合同。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承运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包括水上、公路、航空、铁路以及联运等运输合同具有计划性,通常为格式合同。货运合同涉及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三方当事人,收货人虽未参加合同订立,但也依据货运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约定将承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通知收货人;托运人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约定交付费用。 二、承揽合同有哪些特征 1、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的成立仅需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现不拘形式,书面、口头均可。订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标的物,该交付行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定作人履行已经成立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2、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因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所以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承揽合同中双方均为价性给付,一方要获得对方的给付,必须向对方为相应给付,故承揽合同又是有偿合同。 3、承揽合同一般是固有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是与一时性合同相对应的概念,二者之间,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区分标准。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为给付时间的长短。承揽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时履行,因为承揽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此点与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一样,属于固有的继续性合同。 三、违反货物运输合同承运方的责任 承运方的责任: (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2)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货物的合理损耗; 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