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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海南自贸区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有哪些呀

2023-04-01 10:1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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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1 10:20

你好 这个是最新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20年6月23日)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配套政策】省政府《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8月26日) 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12月15日) 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12月23日) 0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20年6月23日)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配套政策】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7月31日) 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3月5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3月18日) 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022年9月27日) 省发展改革委《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界定指引》(2022年11月7日) 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2022年12月7日) 03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2020年6月29日) 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不限次;扩大免税商品种类,增加电子消费产品等7类消费者青睐商品;仅限定化妆品(30件)、手机(4部)和酒类(合计不超过1500毫升)商品的单次购买数量;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 【配套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的公告》(2021年2月2日)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监管要求的公告》(2021年2月3日) 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2020年7月6日) 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海南离岛免税购物经营主体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7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2020年9月29日) 海口海关《关于对海南离岛免税进口食品化妆品实施特定附条件放行监管创新模式的公告》(2020年10月9日) 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商品溯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1年7月31日) 04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20年9月3日) 对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境内建造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配套政策】税务总局《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2020年12月2日) 05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2020年11月11日) 对包括椰子等农产品、煤炭等资源性产品、二甲苯等化工品及光导纤维预制棒等原辅料,以及飞机、其他航空器和船舶维修零部件共169项8位税目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配套政策】海关总署《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2020年11月30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2021年12月24日) 06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2020年12月25日) 对符合条件的海南自贸港企业进口《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内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配套政策】海关总署《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2021年1月5日) 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20年12月30日)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企业资格认定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2月8日)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营运车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21年7月26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2021年1月5日) 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在启运地口岸(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经停港),自海南洋浦港区(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在启运港(经停港)出口退税(所退税种为增值税)。 08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外贸同船运输境内船舶加注保税油和本地生产燃料油政策的通知》(2021年2月26日) 对以洋浦港作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其在洋浦港加注本航次所需的保税油;对其在洋浦港加注本航次所需的本地生产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对不含税油(上述保税油和本地生产燃料油)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配套政策】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1年12月14日) 09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2021年3月4日) 对符合条件的海南自贸港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配套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相关产品范围的通知》(2021年3月10日) 海关总署《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2021年3月4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2022年2月14日) 10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21年4月26日) 对消博会展期内销售的规定上限以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1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2021年7月8日) 在特定区域(目前为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有进口料件或者含有进口料件且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出区内销的,免征进口关税。 【配套政策】海口海关《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海关实施暂行办法》(2021年7月13日) 12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民航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政策的通知》(2021年7月8日) 全岛封关运作前,允许进出海南岛国内航线航班在岛内国家正式对外开放航空口岸加注保税航油,对其加注的保税航油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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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854 追问 2023-04-01 10:25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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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04-01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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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这个是最新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20年6月23日)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配套政策】省政府《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8月26日) 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12月15日) 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12月23日) 0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20年6月23日)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配套政策】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7月31日) 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3月5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3月18日) 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2022年9月27日) 省发展改革委《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界定指引》(2022年11月7日) 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2022年12月7日) 03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2020年6月29日) 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不限次;扩大免税商品种类,增加电子消费产品等7类消费者青睐商品;仅限定化妆品(30件)、手机(4部)和酒类(合计不超过1500毫升)商品的单次购买数量;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 【配套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的公告》(2021年2月2日)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监管要求的公告》(2021年2月3日) 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2020年7月6日) 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海南离岛免税购物经营主体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7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2020年9月29日) 海口海关《关于对海南离岛免税进口食品化妆品实施特定附条件放行监管创新模式的公告》(2020年10月9日) 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商品溯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1年7月31日) 04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20年9月3日) 对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境内建造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配套政策】税务总局《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2020年12月2日) 05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2020年11月11日) 对包括椰子等农产品、煤炭等资源性产品、二甲苯等化工品及光导纤维预制棒等原辅料,以及飞机、其他航空器和船舶维修零部件共169项8位税目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配套政策】海关总署《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2020年11月30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2021年12月24日) 06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2020年12月25日) 对符合条件的海南自贸港企业进口《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内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配套政策】海关总署《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2021年1月5日) 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20年12月30日)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企业资格认定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2月8日)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营运车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21年7月26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2021年1月5日) 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在启运地口岸(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经停港),自海南洋浦港区(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在启运港(经停港)出口退税(所退税种为增值税)。 08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外贸同船运输境内船舶加注保税油和本地生产燃料油政策的通知》(2021年2月26日) 对以洋浦港作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其在洋浦港加注本航次所需的保税油;对其在洋浦港加注本航次所需的本地生产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对不含税油(上述保税油和本地生产燃料油)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配套政策】省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1年12月14日) 09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2021年3月4日) 对符合条件的海南自贸港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配套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相关产品范围的通知》(2021年3月10日) 海关总署《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2021年3月4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2022年2月14日) 10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21年4月26日) 对消博会展期内销售的规定上限以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1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2021年7月8日) 在特定区域(目前为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有进口料件或者含有进口料件且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出区内销的,免征进口关税。 【配套政策】海口海关《洋浦保税港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海关实施暂行办法》(2021年7月13日) 12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民航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政策的通知》(2021年7月8日) 全岛封关运作前,允许进出海南岛国内航线航班在岛内国家正式对外开放航空口岸加注保税航油,对其加注的保税航油免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
2023-04-01
海南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三、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2021-11-17
同学你好 这个得问当地12366
2021-12-24
海南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三、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2021-03-08
同学,你好 可以参考 https://zhuanlan.zhihu.com/p/557313491
202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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