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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1)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80箱,取得销售额256万元;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350箱,销售额1330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收取50%的货款(2)从乙卷烟厂购入一批烟丝,甲厂用90箱A牌卷烟抵货款,双方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将10箱A牌卷烟赠送客户。(3)甲厂提供烟叶委托丙卷烟厂加工一批烟丝。烟叶成本120万元;丙厂收取加工费20万元、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费用5万元;烟丝当月完工并交付甲厂,丙厂同类烟丝每一批售价为200万元。(4)甲厂将委托加工收回烟丝的20%直接销售取得销售额58万元,将其余80%全部用于进一步生产B牌卷烟,当月将生产的B牌卷烟对外销售,销售40箱,取得销售额15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A、B牌卷烟均为甲类卷烟,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56%加0.003元/支,烟丝消费税税率30%,上述销售额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3)计算业务(3)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4)计算业务(4

2023-04-03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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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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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3 21:16

您好,这个是全部的吗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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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个是全部的吗还是
2023-04-03
您好,这是全部的吗
2023-04-03
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额=256×56%+80×150÷10000=143.36+1.2=144.56(万元) 
2023-12-05
您好,这个是全部的吗
2023-04-03
(1)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额=256×56%+80×150÷10000=144.56(万元)。   (2)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额=(1330×56%+350×150÷10000)×50%=375.03(万元)。   (3)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120+20+5)÷(1-30%)×30%=62.14(万元)。   (4)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扣代缴消费税的,委托方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销售的,需要申报缴纳消费税,同时准予扣除委托加工环节已经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委托加工收回烟丝20%销售部分受托方计税价格为(120+20+5)÷(1-30%)×20%=41.43(万元),小于收回后销售价格58万元,应缴纳消费税。   应缴纳的消费税额=58×30%-62.14×20%=4.97(万元)。   (5)256÷80=3.2(万元)。   1330÷350=3.8(万元)。   业务(5)应缴纳的消费税额=3.8×90×56%+90×150÷10000=192.87(万元)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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