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如果是出售房产的,按5%,如果是施工企业的,按1%。稳妥起见,最好咨询当地税务局或者热线电话12366确认一下,谢谢。
2.海峰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自行 开发了房地产项目,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 工日期是2015年1月10日,2016年2月1 日开始预售房地产,至2016年4月30日共 取得预收款5250万元,已按照营业税规 定申报缴纳营业税。A房地产企业对上 述预收款开具收据,未开具营业税发票。 该企业2016年6月又收到预收款5250万 元。2016年6月共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 票10500万元(含2016年4月30日前取 得的未开票预收款5250万元,和2016年 6月收到的5250万元),同时办理房产产权 转移手续。 2016年6月还取得了建筑服务增值 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10万元(其中:注 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10万元)。经计算,本 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为1500万。 要求分别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 计税方法计算该企业在7月申报期应申报
2.A房地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了B房地产项目,该项目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是2015年3月15日,2016年1月15日开始预售房地产,至2016年4月30日共取得预售款5250万元,已按照营业税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A房地产企业对上述预收款开具收据,未开具营业税发票。该企业2016年5月又收到预售款5250万元。2016年6月共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10500万元(含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未开票预售款5250万元和2016年5月收到的5250万元),同时办理房地产产权转移手续。试计算该纳税人在7月申报期应申报多少增值税
房地产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河南某县)取得第一笔未完工售房预收款150000元,按规定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应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哪些操作后才能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房地产公司,2023年1一3月收到预收款600万元,准备预缴增值税,请问是填报增值税申报表还是填报预缴增值税表?
请问小规模房地产企业(河南省信阳)取得100万元预收款(未完工),预缴增值税申报表税率是选5%、3%还是1%?
老师,你好!问题:已经开一家住宿个体工商户,想再开一家住宿个体工商户,业主登记同一个人还是家里其他人?
给客户赠送的样品怎么做分录啊
老师,个税填报子女教育,说有交叉是什么意思
我们是钢材供应商,现建设单位没钱付,用房子抵我们货款,且这工抵房是直接做在其中一个股东名下,请教下老师这我们公司如何做账务处理?还是说可以先不做账务处理,就让应收账款挂着。如待这在股东名下的工抵房如果出售后款项进来后再作应收账款处理可以吗
公司可以给个人开普通发票吗
老师,支出费用类合同,采购类合同交什么税
老师,请问私人购买车辆交的购置税第二年可以申请退还吗?
就是我商品之前入库过了,今天不小心撤销了,之前的数据变了,怎么恢复啊
老师,请问法人用签劳动合同吗?不签劳动合同可以开工资吗?
五一放假能报税呢过来,25年的车票能冲24年汇算清缴吗?
房地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
同学你好,增值税率按5%。
预缴,请注意!!!
同学你好,不好意思,预缴时,增值税率选择3%。
同学你好,根据以下文件缴纳,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2B5%)×3%
今年出的新政,预征率3%减按1%?
同学你好,是的,预征率3%减按1%,不好意思,我把握的知识太落后了。具体规定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1-9 打印本页 字体:【大】【中】【小】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