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可以免地方教育,教育附加水利建设。

尊敬的纳税人,按照《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政策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如您本期不含税销售额未超过小微企业标准(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下同),您可以先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如您本期不含税销售额超过小微企业标准,请将本期1%征收率对应的不含税销售额按照2%计算应纳税额减征额--------------------刚才申报增值税看到这个,但不是季度45万吗?改成30万?
1、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 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 [财税2016年12号]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老师这两个政策有什么区别呢
一、免征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二、减征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麻烦帮忙政策解读一下
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10万如何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老师文化事业建设费还是月度不超过12万的,还是减免?下面是网上搜的。 文化事业建设费2023年是减免了。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2.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对归属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公司注销了,款项无法收回,但是法人是同一个,这种可以做营业外支出
退休人员,退休当年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和礼品。在福利费核算需要做纳税调增吗?
老师,工业企业,生产管子,公司给的每个管子用的材料的克重不准,和每个月盘库倒挤出来领用的原材料有差距,这个怎么办,我们要把领用的原材料精准了每个管子的型号上,什么方法比较实用,方便
面试会计如何面试成功率才高
如果提货费,只有手写的单据,可以入管理费用运费吗?
您好老师!按权责发生制记账的,由于统计在1月份忘记做了一笔应付款的成本费6544元,然后现在供货商在今天开发票来,统计也做了申请付款。 请问:按权责发生制记账的,3月份需要对这笔业务补记补记提成本费吗?还是直接算做进3月的成本来?
个体户注销了,款项无法收回,可以做营业外支出吗
老师好,公司贷款建厂房购买设备的贷款利息应该计入费用还是资本化呢?谢谢
老师 进行工商年报的时候 提示税务信息获取失败 这个这么进行授权 就可以获取到税务信息了啊?
老师,蔬菜购销业务,个体工商户,一人有限公司,两人有限公司,哪个类型好
文件改了,你现在应该看201612号文件。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