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可以免地方教育,教育附加水利建设。

尊敬的纳税人,按照《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政策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如您本期不含税销售额未超过小微企业标准(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下同),您可以先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如您本期不含税销售额超过小微企业标准,请将本期1%征收率对应的不含税销售额按照2%计算应纳税额减征额--------------------刚才申报增值税看到这个,但不是季度45万吗?改成30万?
1、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 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 [财税2016年12号]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老师这两个政策有什么区别呢
一、免征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二、减征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麻烦帮忙政策解读一下
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10万如何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老师文化事业建设费还是月度不超过12万的,还是减免?下面是网上搜的。 文化事业建设费2023年是减免了。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2.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对归属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是这样的。含税发票137000元客户已付41100元,还差我95900未付。然后我们开出的发票共计169246.16元。其中有三张票未认证(32246.16元)。现在告对方和解,剩余的对方现在只付我70000元。70000元已收款,41100+70000=111100元,111100元-137000(已认证)=25900元的差异票。已认证25900+未认证票32246.16。已认证的25900元我可以直接开销售折让票吗?另外没认证的32246.16可以直接开销售折让票吧
老师个体工商户需要做账吗 然后像我自己可以做个简单的账吗 弄查账征收还是指定征收好些
你好老师,我们是代账公司,税务打电话说明天到我们公司去,一般都查啥,我们应该注意啥
我们公司有好多主播成立个体户,老板不让我给他们代账说怕牵连公司,都交给代账公司,但是他们又有税务问题老板都问我,我该怎么回答比较好,不想无偿提供这些
工商年报 海关业务联系人 和关务负责人 都是填写公司人员吗?
老师,请问如果企业在注销了,生活垃圾处置费填0可以吧?
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报废了一辆车辆,已经取得注销证明和回收证明。请问怎么做会计分录。和税务问题。
月收入15w的话 建议是注册个体户还是公司好些
老师。借款100万:按3.6利率算,以2026年1月15日算到2026年6月30日是多少利息呢。其中1月15到30日按天算,2月起按月算 2、借款100万,按5厘算。同样以2026年1月15日算到2026年6月30日是多少利息呢。其中1月15到30日按天算,2月起按月算 请问这两种算利息分别是多少呢
可以在一个记账凭证里做支付广告费和收到国家补贴的两个不用类型的分录吗?
文件改了,你现在应该看201612号文件。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