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出让土地的吗?就按土地证上的面积。

你好,老师我想请问下,这个房产税我看明白了,但是土地使用税是怎么算的,是按照4元每平方米定额的,那我想请问老师,土地使用税27714.83季度是怎么算出来的,另外我还想问这个所有土地面积是33333.33平方米,那房产占用面积是5832.42平方米,那请问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33333.33平方米来算还是按照33333.33-5832.42来算呢,另外问一个小白的问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是一样的吧,叫法不一样对吧
你好老师,我们租赁了其他公司的土地在上面建了房子,合同规定10年到期后,上面的建筑物归出租方所有,我们现在续签了12年的租赁合同,对方说让我们把账上的固定资产建筑物转给他们有这样的说法吗?我的意思是建筑物归他们,他们自己可以找评估公司评估后做土地增值吧,我们应该不涉及账务处理吧,现在我们是按自己在上面建的建筑物交房产税跟占用面积给对方相应的税金。接下去是不是要按总出租金额收房产税了。
老师好!按照最新的政策,房地产公司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已售面积,是按签订合同的算还是按照给客户办不动产证的算?
老师好,麻烦看下对于地下建筑是不是只交这两个税,计税依据对不对?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涉及的地下建筑如何交税? 房产税是不连地上建筑要区分工业还是商业用途,按房产余值计税;连着地上建筑是根据地上地下建筑原值之和扣除比例作为房产余值交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连着地上建筑的全额征收;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按照证书面积减半征收。
18年2月,甲公司从其他单位购入一块使用期限为50年的土地,并在这块土地上开始自行建造两栋厂房,2×18年11月,甲公司预计厂房即将完工,与乙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将其中的一栋厂房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合同约定,该厂房于完工时开始起租,2×18年12月5日,两栋厂房同时完工。该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为9000000元,至18年12月5日,土地使用权已经摊销165000元两栋厂房的实际造价均为12000000元,能够单独出售,为简化处理,假定两栋厂房分别占用这块土地的一半面积,并且以占用的土地面积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划分依据。假设甲公司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由于甲公司在购入的土地上建造的两栋厂房中,其中的一栋用于出租,因此应当将土地使用权中的对应部分同时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1成本计量模式1工程完工时2出租部分土地使用权的结转3假若租赁期限为20年,则每年折旧=土地使用权摊销额=4假若每年租金100万元(不含税),税率9%。于每年末收取租金及增值税511年年初,甲公司将该厂房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已累计折旧600万元、累计摊销225万元。转让收入1500万元,增值税135万
短途运输个人代开发票,需要缴纳哪些税?税率是多少?
老师,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咋开票呢
注会缴费后还能再增加科目不
老师公司的一般户可以收银行承兑吗?
我们是劳务分包 开劳务发票的时候 备注栏里边 合同签订那里是专业分包的工程名称 显示专业分包这几个字可以吗
老师:公司把以前好多往来款,借款,错写成实收资本,选择能怎么调整成往来款吗?
核对往来的时候,发现记账公司21~23年的购货付款很多记录都没有。这个可以以购货方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吗,对方的数据确实没问题。我方如果调整21~23年的账,可以以属于出具一个说明,进行账务调整。
老师,企业所得税退税如何做会计会计分录
原先产品单价380,现在单价1800,就是同一个产品,规格型号是相同的。这种在税务上会不会有风险
老师您好,我们有一笔100万的销售款来自日本打过来的,但打到老板另一家公司了,两家都是一个银行的,两家银行账号搞错了,现在哪种方式处理最简单呢?
我们是房企,已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有土地出让合同,还没有办土地证,今天看到这个“建筑工程规划监督测量明细表”,这两个东西上面都有用地面积,但是数据不一样,我这边不确定所以问一下老师
参考这个 1、纳税人的土地用于自用经营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上所载的面积作为计税面积。2、纳税人没有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或者实际占用的土地比土地使用证上所载的面积大,则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作为计税面积。3、纳税人的土地用于出租的,按实际出租面积作为计税面积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 一、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二、纳税人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虽只规定纳税义务时间,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是经国土部门确定有关单位组织测定的。所以在申报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