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2023-05-27 15:43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开的发票是3个点,超过30万的。请问一下申报增值税的时候是安3个点交增值税,还是可以享受优惠安1个点交增值税?
你好,老师,请问1.现阶段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大于100万小于等于300万,大于300万小于等于500万三种情况下,所得税都有什么优惠政策,时间到什么时候 2.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征收率是多少?月度销售额低于15万,季度低于45万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包括专票、普票,还是只针对的普票 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这块目前有什么优惠政策
咨询点业务,我们现在是小规模纳税人,政策是500万以内免增值税对吧,但是我们现在开了600万的发票,你说税务局会按一般纳税人全额征收我们的税款吗?有没有这方面的相关文件参考一下吗?
老师您好,请问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季度申报的,一个季度45万元是免增值税的吗,这个政策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可以把相关文件内容发给我吗,谢谢
2019年5月31日,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产品,价款为100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同日收到B公司开具的一张期限为6个月期不带息的银行承兑汇票,面值为1130000元,支付所销售产品的价款和增值税款。A公司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2019年5月31日,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产品,价款为100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同日收到B公司开具的一张期限为6个月期不带息的银行承兑汇票,面值为1130000元,支付所销售产品的价款和增值税款。A公司编制的会计分录为:2019年11月30日,A公司上述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票面金额1130000元存入银行。A公司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老师有家客户公户给我们转钱,转错金额了,我们又公户原路退回了,这种做账是直接按照其他应付款做账吗?无发票无收据,做账摘要是写押金退回吗
老师好有家客户给我们转钱金额转错了我们要从公户原路退回,请问怎么做账呢?没开发票,直接公对公转的
老师,您好,我想问一下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建造自用建筑物时,所建造的建筑物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相关土地使用权在建期间的摊销额为什么记入工程成本不计入在建工程
自己有社保检车线单位强制性交,不交不让上班,而且还没有签协议还有劳务合同,就让员工自己交劳务费,合法吗?如果想申述到哪里,谢谢
3.2017年3月农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共耗电33000千瓦时,每千瓦时电费的单价0.60元,应付电费19800.00元(未付),该企业基本生产车间耗电23000千瓦.时,车间照明用电7000千瓦.时,企业其他管理部门耗用3000千瓦.时。企业基本生产车间生产A、B两种产品,A产品生产工时3600小时,B产品生产工时2400小时。要求:按所耗电度数分配电费,A、B产品按生产工时分配电费,编制分配电费的
以银行存款预付下个季度的租金是权责发生制吗
银行承兑尚未支付600000元年贴现率是百分之九的汇票金额每天计收的利息
某公司出售一幢旧厂房,原值为550000元,累计折旧为100000元,转账支付清理费用10000元.取得出售收入490000元存人银行。收支费用均获得或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金额均不含税,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5%)和契税(0.3%)并做出相应账务处理。
老师这个不齐全,我记得有个关于增值税普票与专票的明确说明文件,你这个只是普票的吧,专票不管多少额度都不免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这个文件找不到
就是这个文件啊,我发的就是
好的,谢谢老师
不客气的,祝您开心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