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来说需要按照政策来的话,需要的。
老师,我公司月末提前开具发票,在税法上已经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货物尚未发给客户,款项也未收取,不符合会计准则确认收入,请问这个分录怎么做?
2020年的项目,符合确认收入条件了,但现在客户请问老师还没付款也暂时不让开发票。我的成本票都到了。我暂时不开票的情况下怎么确认收入呢?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要同事确认么? 我确认的收入也只能是暂估,等实际开票如果与确认的收入不一致,实际收入多,该怎么处理?
老师您好!我们是小规模建筑安装公司!我们有一个项目 已经完工两个月 发票也给上家全部开完了!但是这个月才收到商家给我们开的材料发票!当时付款时做的预付处理 没有暂估入合同成本!现在收到发票 我还可以入到合同成本里面吗?发票之前已经全部开完,这个月没有收入,可以确认成本吗?
老师,早上好!我想问一下,我的发票已开,货款也全部收到了,但是货没有还在库存,这样的我可以当月确认收入嘛?还是一定要等货送给客户才可以确认收入(1.如果发票未开,产品未送,但是货款已收完---做预收或应收不能确认收入) 2.发票已开,货款也已收入,但是产品未发给客户,我需要当月确认收入吗?以上内容,请回复!谢谢!
老师您好我想问一下电子税务局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会有一列是未开票收入,比如我有一家客户给我们公司公户付款了,款项到账了,但是客户不要发票,这种属于未开票收入吗?不是款项到账就是确认收入,什么时候才应该确认收入呢
2022年11月的高铁票到现在一年多公司还能报销不
我这个头一次贷款 看到贷款还款代收协议扣款周期为日频次为 协议到期日期2034年5月2日
子女教育中孩子是大学本科四年 写的是2021-09到2025.06 显示时间存在交叉怎么办
权益性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区别
小熊电器2019-2023年股东权益比率分别为:-2019年:65.76%-2020年:53.44%-2021年:57.20%-2022年:48.55%-2023年:50.8%说明了什么,分析一下
小熊电器2019-2023年产权比率分析
老师,银行回单上收付款是同一个公司,开户行一个是建设银行,另一个是建行分行运管部核算中心,摘要写的收回贷款本息,请问这是什么,怎么做账呢
你好,请问利润表里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不包含管理和销售)金额一样是正确的吗
甲企业外购的一项专利权专门用于新产品生产。2018年年末,甲企业对该项专利权的账面价值进行了检查,发现市场上存在对甲企业产品的销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该专利权的入账时原值为9000万元,已累计摊销3375万元(包括2018年摊销额)该无形资产按直线法进行摊销,剩余摊销年限为5年。企业估计该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5400万元。2019年4月2日甲企业将该专利权出售,价款5800万元和增值税348万元已收存银行。要求计算2018年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2019年出售专利权的会计分录。(答案以万元为单位)
甲企业外购的一项专利权专门用于新产品生产。2018年年末,甲企业对该项专利权的账面价值进行了检查,发现市场上存在对甲企业产品的销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该专利权的入账时原值为9000万元,已累计摊销3375万元(包括2018年摊销额)该无形资产按直线法进行摊销,剩余摊销年限为5年。企业估计该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5400万元。2019年4月2日甲企业将该专利权出售,价款5800万元和增值税348万元已收存银行。要求计算2018年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2019年出售专利权的会计分录。(答案以万元为单位)
老师,请问是哪个政策?请问有对应的文件吗?我们学税法的时候,会出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确认收入时间不一致的情况的呀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这是收入确认的时间,我问的是收入确认了,但是未开具发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我们有的时候,虽然发票开具了,但是又不能确认收入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