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特别要注意“自房屋交付使用”这个关键词,这里指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的次月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减少时间,然后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理由是该时间与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应。从交房之次月起,纳税义务人已转移,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移到购置新建商品房的业主,新的纳税人的产生意味着旧的纳税人的消失。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调减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但要按未交房产与已交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应按规定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全部交房后的次月起,开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零。
比如说房地产企业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然后用这个土地来开发房地产,建造房屋,缴纳了房产税,之后把该房屋连带土地转让,取得转让收入,那么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时候,之前交的上面这些税可以抵扣么
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是在什么时候可以不用再交,是交房的次月吗
企业有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未交过房产税可能是什么原因
房产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什么时候可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