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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关企业所得税跨省市总分机构间预缴税款分摊的表述中,符合税法规定的有()。 A分支机构应分摊税额为总分机构汇总应纳税额的40% B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从设立第二年起开始参与分摊 C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税务注销之日起不参与分摊 D按照上年度各分支机构营业利润、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因素分摊 A不懂

2023-06-14 17:04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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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4 17:05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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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2023-06-14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只是不缴纳,但是还是要在你的电子税务局里边进行确认的
2022-03-28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2022-09-01
学员你好,你们的分支机构是汇总纳税还是
2022-01-07
这种情况下,通常不能依据上述政策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虽然分公司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但有销售人员在当地开展业务,意味着存在经营活动并可能产生增值税等纳税义务,不符合“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这一条件。 目前没有明确的其他政策或案例支持这种情况可以不就地预缴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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