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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个20%加计扣除的,政策依据是什么?我们是个改建项目,原来是办公楼未竣工验收改造成普通住宅楼了,可以享受这个政策吗?

2023-10-24 09:28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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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4 09:31

您好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下述(一)、(二)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一)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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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749 追问 2023-10-24 09:34

那我这个里面没有提及的改造项目能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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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10-24 09:37

您不是房地产 不可以加计20%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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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749 追问 2023-10-24 09:38

老师,我们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有资质的?只是把前面的办公楼改造成住宅楼对外销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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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10-24 09:40

房地产企业 也要遵循上面两项 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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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下述(一)、(二)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一)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
2023-10-24
你好: 如果实在无法享受进项税扣除,那就把业务模块分拆。使用多家小规模纳税人的公司,享受小规模较低征收率。不过不能给税局说。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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