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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问下老师,有一个增值税转其他收益的规定是哪个政策文件?

2023-10-30 15:01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3-10-30 15:04

增值税转其他收益的规定是财会〔2016〕2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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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1687 追问 2023-10-30 15:07

可以麻烦发一下那一段的内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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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解答 2023-10-30 15:12

财会〔2016〕22号文件是《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该文件对增值税转其他收益做出了规定,对于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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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其他收益的规定是财会〔2016〕22号文件
2023-10-30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文,2013年第11号文,我这里不能去复制文件的内容,您去查看一下好不好
2025-01-17
暂时没有这个文件啊,具体可以与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2021-03-0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2021-12-30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
2022-02-1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截止2021年12月31日之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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