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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公司是一家从事电池生产和销售的企业,2021年5月销售电池获得收入共计600000元。已知电池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其税率为百分之四,按照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的办法计算缴纳消费税。此外,永安公司销售电池的此笔款项均与客户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永安公司的实际情况,核定其纳税期限为1个月,自欺满之日起15日纳税。根据上述资料,判断永安公司销售电池所涉及的消费税的税法构成要素

2023-11-01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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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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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1 10:23

您好,这个还有其他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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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个还有其他的吗
2023-11-01
是五月30消费税纳税义务
2023-11-01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023-11-01
您好,这个是需要做题的吗
2023-06-25
您好,按照什么比例确认收入呢
202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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